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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及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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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7 08:59:19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9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层级的决定》(黑政规〔2017〕1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批复》(黑政函〔2017〕79号)(以下简称《批复》)要求,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明确及调整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规〔2017〕38号
发布日期 2017-09-05 生效日期 2017-09-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fda.gov.cn/sp/12462.jhtml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层级的决定》(黑政规〔2017〕1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批复》(黑政函〔2017〕79号)(以下简称《批复》)要求,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明确及调整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局上收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按照《决定》要求,自2017年9月15日起,将原由市(地)局负责的其他食品(类别编号3101)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上收至省局负责。在9月15日前,市(地)局已经受理企业申请材料的,仍由市(地)局负责审批发证,原由市(地)局审批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延续、变更等权限同步上收,但在有效期内的原生产许可证需依法注销、补证、撤销、撤回和核准吊销的,由市(地)局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根据《办法》规定及本次依据《决定》和《批复》上收及明确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总局发布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省局负责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类别为:保健食品(类别编号2701-271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类别编号2801、2802),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类别编号2901),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类别编号3001、3002、3003),其他食品(3101),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3201、3202、3203);除此以外的食品类别审批权限由市(地)局负责,市(地)局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辖区市级局、县级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并将已明确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及时上报省局。
 
  三、严格信息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即日起,省局将通过“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管追溯管理系统”试行网上许可审批,并逐步推进我省食品生产许可电子化证书使用及管理,在许可决定下达后,企业许可档案可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实时移交辖区监管部门,各市(地)局要继续按照原有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加大服务企业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各市(地)局要规范和提高依法行政质量和效率,方便企业申报,做到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一问就明白、一看就清楚、一办就满意”,同时进一步再造许可工作流程,升级示范文本,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许可“三要”:自受理之日起,对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法人等变更事项要做到立等可取;对无需现场核查的换证、变更事项5日内发证;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变更、换证、申证事项,由原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发证,切实兑现“四零”承诺,促进我省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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