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豫政办〔2012〕41号)

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豫政办〔2012〕4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14 09:52:08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4387
核心提示: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12〕41号
发布日期 2012-03-31 生效日期 2012-03-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9-03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02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处置
 
  原则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境)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省辖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部门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辖市、县级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负责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省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2)组织、协调跨省辖市、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指导省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3)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作为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卫生、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卫生部门牵头,根据事故调查、危害分析评估的需要,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政府新闻办、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省指挥部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指定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 省辖市、县(市、区)指挥部
 
  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成立指挥部,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省辖市、县(市、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通畅。卫生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省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3.2 医疗卫生保障
 
  全省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 应急队伍保障
 
  相关部门要组织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方面的专业队伍和有一定救援知识及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应急的快速应对能力。
 
  3.4 技术保障
 
  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技术鉴定等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技术及设施作为保障。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流程进行,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3.5 物质与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质的储备与调用及补充给予保障。遇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请求上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3.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要制定不同类别、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3.7 社会力量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并在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要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8 培训与演练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提升应急准备、协调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省卫生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建立覆盖全省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县级以上卫生、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要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预警
 
  各级政府根据其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5 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评估
 
  5.1 信息举报
 
  县级以上卫生、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5.2 事故报告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5.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报道的信息;
 
  (6)国务院有关部门、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
 
  5.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部门按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
 
  (7)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市、县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政府直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5.2.3 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续报工作进展。
 
  市、县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向省政府直报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分首报和续报。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可视情况多次续报。
 
  5.3 信息通报
 
  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要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及时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要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
 
  5.4 事故评估
 
  5.4.1 有关监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4.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经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要立即成立指挥部并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部门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
 
  (2)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要予以解封。
 
  (5)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的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要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3 检测分析评估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4 响应级别的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评估。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由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方的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终止响应。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评估认为可终止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奖惩
 
  7.2.1 奖励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形成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8.2 省直管试点县(市)管理权限
 
  省直管试点县(市)享有与省辖市同等的食品安全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3 预案管理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7月20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