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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鄂政办发〔20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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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29 02:46:27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5061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1〕58号
发布日期 2011-05-29 生效日期 2011-05-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切实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卫生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信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研究国外、省外对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宣传报道的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意见和口径,协调各新闻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省监察厅

  负责督促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省发改委

  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相关基本建设的投入。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省经信委

  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行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提出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研究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中小食品企业及个体私营食品企业的行业和产业发展;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质组织工作;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省教育厅

  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省科技厅

  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并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省公安厅

  负责督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省财政厅

  负责省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做好省级财政直接划拨的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保障;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省环保厅

  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监管信息;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性监测;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省住建厅

  负责制定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及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居民住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行为进行管理;负责区域内无证照流动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省农业厅

  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药物残留监测,负责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产地环境监测;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初级食用农产品中质量安全及农业投入品地方标准,组织初级食用农产品中药物残留的限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地方标准的拟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监管;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机构考核和监督管理;指导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负责对培植豆芽菜等初级农产品行为的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能;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省商务厅

  负责省内外食品贸易商品的物流管理与协调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源头质量控制和全程跟踪管理,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关注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指导企业进一步了解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和屠宰执法的指导;承担、协调我省食品行业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省出口食品的反倾销有关应诉工作;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省林业厅

  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木本粮油)、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产地认定及监督管理,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参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野生植物的进出口监管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省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和日常性监管;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对市场流通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负责向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负责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负责查处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经营及违法食品直销、传销行为;责令食品经营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召回食品进行监督处理;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的整治和规范工作;负责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含前店后厂、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卤制品店等)的监管;负责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工作;牵头负责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食品交易行为的监管;负责对专门从事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摊贩的监管;负责对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省质监局

  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和日常性监管;拟订全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负责向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公布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处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负责查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负责对食品定量包装进行计量监督;负责认证机构、食品检测机构的监管及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负责管理食品召回工作;负责对生产领域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省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协助管理;负责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许可和日常性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日常性监管,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审核,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负责对餐饮业的食品、餐饮具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负责向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负责公布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处理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的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含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餐饮类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监管;负责对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等为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监管;负责对有固定场所和相关证照的“餐饮夜市(大排档)”、“农家乐”、“农家宴”等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省政府法制办

  负责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武汉海关

  负责食品进出口的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查处食品走私行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保证食品进出口安全;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实施备案或注册管理;负责对向湖北省内销售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湖北省内进口食品收货人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负责进口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管理;负责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依法处置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负责建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其他职责

  关于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监管领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摊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关于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监管。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进行简易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运输、物流行为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林、水产品)自身从事食品包装仓储(冷库)、运输、物流(含租用的仓储和运输工具等)的行为进行监管。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管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在其有效期内因违法应予依法吊销的,由负责监管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关于案件移送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本级各职能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凡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案件应移送而未及时移送,或对受理的移送案件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对未明确或新出现的监管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确定监管部门。

 地区: 湖北 
 标签: 工作职责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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