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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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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4 01:43:08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95
核心提示:《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4〕40号
发布日期 2014-07-17 生效日期 2014-07-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9-01-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408/t20140808_512676.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17日

  湖北省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覆盖乡村和街道社区达100%;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覆盖乡村、街道社区和重要场所达100%。

  (二)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县及以上城区豆制品集中区域生产达100%;餐饮业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实施率达90%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

  (三)食品批发、大型商场(超市)和婴幼儿乳品的电子追溯系统覆盖面达80%以上。

  (四)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核查处理率达100%。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6?5%以上。

  (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七)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举报投诉登记齐全,调查处理率达100%。

  (八)食品安全事故妥善处置率达100%,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完善,及时回应率达100%。

  (九)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制品、食用油、农村食品、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进出口食品、超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等重点品种的生产经营活动得到进一步治理规范,畜禽屠宰、网络食品交易、“非法添加”、“非法宣传”等行为和问题得到进一步治理整顿,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得到落实。

  二、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1.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专项整治。严格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规范兽用抗菌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土地和水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依法依规设立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对被污染的农产品产地进行种植、养殖结构调整和综合治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把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检疫)合格证、有包装、有标识为门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

  2.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规范生鲜乳收购与奶站经营管理,严格生鲜乳检验检测和运输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自建自控奶源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严禁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乳粉和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加强对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验情况的检查。加强乳制品流通监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规范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和抽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假冒知名品牌以及走私乳粉和乳清粉等违法行为。

  3.开展畜禽屠宰和肉制品专项整治。落实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属地管理责任,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依法严惩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出售未经肉品检验或经肉品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生猪屠宰定点企业、牛羊屠宰企业规范管理,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严禁毛皮动物胴体及其他未经检验检疫动物肉品流入市场。加大对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活禽经营者严格依规对病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开展食用油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植物油冒充合格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斩断“地沟油”非法利益链,形成疏堵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加强对进口食用油品的监督抽检。

  5.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治理小卖部、小超市、流动摊贩、批发市场销售假冒伪劣、“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小作坊聚集村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规范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申报,加强对农村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场地环境、清洗消毒的管理。

  6.开展儿童食品、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规范儿童食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经营者责任义务,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校园周边销售低价劣质食品行为。规范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严格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资质筛选和招投标,依法严厉查处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严格对学校食堂人员卫生、原材料、加工流程的规范管理,防止食源性细菌污染,严防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7.开展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自查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并采取停止经营等措施,主动将该食品清退出市场;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行为,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采取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回流餐桌。

  8.开展“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问题专项整治。加大监测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环节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严厉整治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假冒伪劣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健食品打“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阶段性成果,严防反弹。

  9.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和进出口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三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及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责任和义务。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以粮食、食糖、食用油、肉类等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和逃避监管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

  1.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针对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立法调研,积极争取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和标识体系。按照国家关于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的要求,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肉菜流通追溯、酒类流通追溯、乳制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清真食品”、“转基因食品”等质量标识规范使用。

  3.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重点食品国家标准,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研究,规范标准制定流程,科学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1.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加强村级协管员队伍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强化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协调能力建设,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

  2.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规范化建设。强化基层监管技术支撑,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化管理和数据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提升基层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推行日常监管标准化,健全基层监管责任制,规范基层执法行为。

  3.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快检、溯源技术和预警系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县乡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基层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提高一线监管执法队伍技术水平。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

  4.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和完善全省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网络,在80%的县级行政区域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增强监测数据属地化管理综合利用能力。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和制成品的监测。

  5.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要求,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快应急处置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和演练,提升防范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检验、应急评估等应急核心能力。

  6.加快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高监管效能。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统计基础数据库建设,提高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推进食品安全信息惠民行动计划,利用物联网、溯源、防伪、条码等技术,实施信息惠民工程。

  (四)大力推动社会共治。

  1.探索建立企业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生产企业试点“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企业授权质量安全负责人把关入厂原料、负责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产品检验质量安全。鼓励企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以及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员工健康管理、培训教育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等制度。探索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企业首负责任制和食品质量安全惩罚性赔偿机制。

  2.推进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品牌建设。大力扶持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规模养殖、水产健康养殖等创建活动。推动肉、菜、蛋、奶、粮等大宗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小作坊、小企业、小餐饮等生产经营活动向食品加工产业园区集聚。加强食品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

  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关于食品领域道德诚信建设要求,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制度。研究和推进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税收、用地审批等挂钩,充分发挥其他领域对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制约作用。

  4.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各地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人,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严惩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行为。

  5.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在部分城市以及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市开展创建试点。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举措,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1.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将危害最为严重、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整治最为迫切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重处。

  2.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加强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合力。探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评估与应对。建立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对挂牌督办的大要案件,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3.强化公安机关专业打击力量。全力推进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尽快落实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涉嫌食品犯罪检验及技术鉴定机构管理,明确涉案问题食品处置办法,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

  (六)大力加强宣传教育。

  1.开展科普宣传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作用,引导消费者理性认知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典型、监管执法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力度,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2.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主动介绍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阶段性成果,科学有序发布消费安全提示。

  3.做好热点问题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网上专家热线”、“网上问政”、“与网民互动”、“政风行风热线”等活动。对舆论中存在的质疑、误解主动发声,及时做好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对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工程,加大投入支持力度,注重将资金向基层倾斜,进一步推进资金的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二)加强协调联动。继续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件处置、宣传教育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鼓励区域间建立风险隐患信息交流、跨地区大案联合查处、行业产业带动升级、重大问题协同研究等工作机制。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督查考评。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评制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要督促各监管部门建立具体、明确的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人员和岗位。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责任。

 地区: 湖北 
 标签: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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