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鄂食药监文〔2014〕66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鄂食药监文〔2014〕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8 03:47:26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65
核心提示:为提高豆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用豆制品安全,相关市州县及企业“先行先试”,创造了“大企业主导生产”、“园区集中生产”、“连锁企业集中配送”等好的经验,对增强豆制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豆制品质量安全,产生了积极作用。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文〔2014〕66号
发布日期 2014-08-05 生效日期 2014-08-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eslj/16843.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豆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用豆制品安全,相关市州县及企业“先行先试”,创造了“大企业主导生产”、“园区集中生产”、“连锁企业集中配送”等好的经验,对增强豆制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豆制品质量安全,产生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豆制品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省豆制品行业发展现状,按照“强化监管、保障安全,服务引导、促进发展” 的总体思路,建立既能有效管控豆制品安全风险,又能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促进我省豆制品行业健康发展的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今年年底前,将所有豆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到2016年底前,建立完善的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成一批较大规模的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建成一批豆制品集中加工园区,豆制品加工作坊卫生条件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全省豆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普查登记,将豆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全面监管、全程监管的要求,将所有豆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包括生产加工小作坊、销售小摊贩)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施登记管理。各地要组织乡镇(街道)基层监管机构,对豆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普查,逐户建档立卡,对豆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地址、产品名称和配料等信息实名登记,完善覆盖所有豆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管系统。

  (二)制定规范,提升豆制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豆制品生产主体,制定涵盖豆制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控制环节、环境卫生要求、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健康和技能、技术标准、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产品包装等各项记录的豆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制定豆制品产品标准,明确豆制品生产原辅料采购、加工、产品检验和销售各环节要求,督促豆制品生产主体按生产规范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和销售,实现豆制品生产加工工艺规范化。督促豆制品生产主体规范管理,建立原辅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出厂检验及销售等4本记录台账,实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承诺、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品管理5项制度。督促豆制品经营主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及购销台账,查验豆制品要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标识或者送货单等,台账需载明品种、规格、批号、生产单位、数量和日期等内容。

  (三)扶持引导,推进豆制品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加强豆制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在豆制品园(厂)区选址、布局设计、贷款贴息、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示范创建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通过技术帮扶、政策引导、强化监管等措施,推进豆制品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力争在2-3年内,每个县(市、区)城区建成1-2家达到豆制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大型现代化豆制品生产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或者建成1-2个达到豆制品生产许可条件的豆制品集中生产加工园区或生产加工基地。要指导豆制品生产经营主体改善生产经营设施条件,规范豆制品传统制作工艺,督促豆制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控,按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湖北省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要引导区域性集聚的豆制品小作坊走集体投入、分工协作、规范生产、联合经营的道路,凸显集聚效应,形成豆制品生产加工示范园区或生产基地;凸显龙头效应,形成豆制品生产加工大型龙头企业;凸显共赢效应,形成分工协作、互利共赢的企业联合体。要组织专家或行业协会,指导豆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完善从原辅料到产成品的全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指导豆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人员培训、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强化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豆制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豆制品加工小作坊卫生条件检查制度和豆制品质量安全抽检制度,实施豆制品加工小作坊原辅料公示制度、豆制品加工小作坊随货单制度及豆制品经营进货查验制度。对达不到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或达不到卫生规范要求的小作坊,要督促其停产整改;要加大对豆制品中易添加的吊白块、王金黄、块黄、碱性黄、硫酸亚铁、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质的监督抽检;要督促小作坊向社会公示使用的原辅料清单;要在小作坊推行货随单走、单货一致的随货单制度,保证小作坊产品货物流向清晰,产销数量一致。在农贸市场、超市、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和集体供餐单位,要严格落实豆制品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销售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无随货单的豆制品。

  (五)严惩违法,进一步规范豆制品市场秩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豆制品行为。要发挥消费者、新闻媒体作用,鼓励举报违法生产、销售、采购不符合要求豆制品的行为。要发挥豆制品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豆制品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豆制品安全健康消费。对存在生产经营卫生环境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豆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于涉嫌犯罪人员,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加强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豆制品产业发展作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破题之举,将其作为下半年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豆制品安全监管,总结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有效方法和措施。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担负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三位一体的责任机制,切实承担起地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要明确豆制品普查、规范制定、日常巡查、监督抽检、风险管控等环节的监管责任,保障豆制品质量安全。要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共建服务,共同推动豆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落实措施、强化督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加强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落实指导意见中的各项措施,可以指导意见为基础,进一步严格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丰富服务豆制品产业升级发展方式。省局将结合各地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加强督办,不断完善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探索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

  (四)宣传引导,增强意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或通过媒体宣传等途径,向豆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督促其增强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普及豆制品质量安全常识和常用鉴别方法,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五)上报信息、总结经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加强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报送加强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做法、经验和成效。省局将适时组织交流研讨,开展相关制度研究,推动豆制品等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

  2014年8月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