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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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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1-23 01:26:10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4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文〔2017〕117号
发布日期 2017-11-14 生效日期 2017-1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eslj/35218.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举报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从湖北省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经费中列支。按照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湖北省财政厅通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第七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予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或记者在掌握重要违法案件线索并在公开报道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举报和协助调查取证的,按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每起举报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北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必要时可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告知日期分别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电话通知当日的录音及书面记录为准。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九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二十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于奖励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较大金额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申请,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查审批外,需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当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金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湖北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湖北 
 标签: 举报 违法行为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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