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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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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5 01:31:31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4680
核心提示: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因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污染生活饮用水,短时间内使水质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放射性指标发生改变,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限值或要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公众健康、生命安全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监测、预警、报告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4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

  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由国务院及其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请求国家给予支援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3)跨省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指标超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

  (2)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导致出现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

  (3)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4)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10万立方米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指标超限值,或较大范围内供水水质指标超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

  (2)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导致出现100人及以上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3)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较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指标超限值,或局部范围内供水水质指标超限值,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

  (2)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导致出现病例2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确定的其它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I级以下级别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2 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省卫生厅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省内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厅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卫生监督处、疾控处、医政处、办公室、规财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卫生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建与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按规定对外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2.2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3 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调查、监测检验、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1.1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协助或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水样及其他有关样品并迅速检测,在最短时间内确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或通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应急检测、病因学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3)储备常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指导开展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2.3.1.2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病因学检测;

  (3)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会和公众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意识;

  (4)开展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2.3.2 卫生监督机构

  2.3.2.1 省卫生监督机构

  (1)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采取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制定相关应急技术方案,配备应急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5)组织开展全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演练,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收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

  2.3.2.2 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1)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配备和完善应急处置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5)定期进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汇总分析,分别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2.3.3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传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医疗救治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患者,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采集和保留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病因分析和诊断。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省、市、县建立统一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监测等有关信息,分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及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单位、供水单位、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3.3.2 责任报告人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单位、供水单位的工作人员,收治病人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以及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3.4 报告内容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并填报《饮用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卡》。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间、地点、单位、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供水人群、患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3.5 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事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应急响应原则,迅速启动卫生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同时,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经排查,如属于水源水污染,则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水源水污染进行应急处置。如属于法定传染病,则按相关卫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如怀疑是投毒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参与处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病人的医疗救治,事件的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中毒原因分析推断等工作,并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4.1.1 现场调查和处置

  4.1.1.1 接报和应急准备

  (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出现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病例,以及发生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的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详细记录和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事件的影响情况(用户的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饮用者的健康状况);罹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表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救治情况(在家人数、住院人数);报告者姓名、地址、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记录和核实后,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3)接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安排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相关专业人员,携带应急采样检测器材、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器材、医疗救治设备等赶赴事件现场。同时做好样品检测准备工作,如怀疑涉及食品或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4.1.1.2 现场调查

  (1)相关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③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和分布。

  ④对事件地区影响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采集水样、人体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粪便、血液等,以确定中毒原因和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程度。

  (3)对可疑污染的生活饮用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1.1.3 控制与处置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应建议当地政府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停止排放、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时,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和水质污染时,应通知供水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3)当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应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对可疑供水污染区域内的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4)在启用应急储备水源或采取临时送供生活饮用水时,对送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输送水管道、送水车、储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员的健康管理。对送供水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水质污染。

  (5)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情况,增加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6)为防止可能出现的继发性介水传染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加强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恢复取水时,应指导供水单位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1.2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类宣传阵地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把握正面引导原则,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 终止条件

  生活饮用水污染物已消除, 水污染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2.2终止程序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置

  5.1停止使用的水源、供水设施的处理

  (1)被停止使用的水源、供水设施,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或卫生学评价工作,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属于污染无法彻底消除的,依法予以关闭;

  ②属于已消除污染的,予以恢复供水。

  (2)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停止使用期限的,应做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

  5.2 后期评估总结

  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完毕后,负责调查处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心理及健康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等。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3 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置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档案。

  5.4 责任追究

  5.4.1对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4.2对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3对受害者的赔偿等,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5.5 信息发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6 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报告控制体系,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机制;要改善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条件;要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6.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水处理剂、消毒药械和现场快速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6.3 经费保障

  有关部门要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置的各项经费。

  6.4 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预防和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 附则

  本预案由辽宁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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