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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娄食药监发〔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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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4 02:56:56  来源: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62
核心提示: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湘食药监办〔2014〕49号)的要求,现将《2014年娄底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娄食药监发〔2014〕38号
发布日期 2014-05-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dfda.gov.cn/news_show.aspx?id=2124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湘食药监办〔2014〕49号)的要求,现将《2014年娄底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5日
 
  2014年娄底市保健食品化妆品
 
  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2014年湖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整治行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档案,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企业完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秩序,提高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重点
 
  坚持规范与发展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逐户排查相结合,自查自纠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三个方面开展整治工作:
 
  (一)重点场所
 
  1、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
 
  2、经营使用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宾馆、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专营店以及药店和美容美发店。
 
  (二)重点产品
 
  1、声称减肥、缓解体力疲劳类易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
 
  2、宣称美白、染发、祛斑、祛痘/抗粉刺4类易违法使用禁用、限用物质的化妆品;
 
  3、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
 
  4、通过媒体、义诊、推销会、赠药、门店广告、宣传资料、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宣传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
 
  5、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和无文号产品等冒充保健食品化妆品销售的问题产品;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省局及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出的问题产品。
 
  (三)重点检查内容
 
  1、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
 
  (1)原材料采购、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法使用禁用物质或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等现象;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是否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责任;是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开展原料供应商审核,建立健全原料供应商档案,是否落实原料使用过程审核程序和溯源机制。
 
  (2)生产情况:一是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执行情况;二是所用原料是否与批准的配方一致,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工艺过程是否按照工艺规程严格实施。
 
  (3)标签标识、说明书情况: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建立健全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
 
  2、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检查内容:
 
  (1)经营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复印件;
 
  (2)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3)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存台账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4)所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擅自增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重点检查是否有违法违规声称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
 
  (5)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3、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内容:
 
  (1)经营特殊用途和进口类化妆品的企业是否持有国产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凭证等复印件;
 
  (2)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
 
  (3)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存台账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4)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号;
 
  (5)化妆品标识标签是否存在违规、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和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4、美容美发场所检查内容:
 
  (1)检查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使用、经营假冒伪劣化妆品和未经批准自制化妆品行为;
 
  (2)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是否有索证索票,购销台账是否齐全;
 
  (3)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宣传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4)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化妆品储存条件和卫生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专项检查内容:
 
  加大对媒体刊登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联合有关部门对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4月至5月)。各县市区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整治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并针对检查内容做好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各县市区局安全整治工作方案5月30日前报市局保化科。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至7月)。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安全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本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局要积极督促辖区企业完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信息登记和录入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整改摸底情况报市局保化科。
 
  (三)集中检查阶段(8月至9月)。各县市区局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要做到全面覆盖、逐项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其中,对列入全省2014年安全整治重点检查企业的检查情况应于9月30日前上传至湖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信息系统,对经营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
 
  (四)分析总结阶段(10月)。各县市区局应对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结合监管情况和难点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各县市区局安全整治工作总结请于10月10日前上报,同时上报《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整治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局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并将其作为今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绩效考核重点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整治工作,是我市全面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监管人员及企业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紧密结合保化安全调查摸底、日常监管等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检查,加大惩处力度。执法人员要突出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到位。对企业存在非法添加和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三)及时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局要结合此次安全整治工作,完善并执行各项质量安全制度。强化企业在原料采购、生产检验、进货查验、台帐建立、索证索票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要全面完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信息登记和录入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
 
  (四)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各种渠道加大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普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增强公众正确理性消费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投诉电话,积极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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