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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报告和督办制度》的通知(常食药监发〔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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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7 09:37:12  来源: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65
核心提示: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报告和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常食药监发〔2014〕33号
发布日期 2014-08-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cd.hn-fda.gov.cn/CL0852/88363.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局直各单位:
 
  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报告和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9日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报告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违反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所研制、生产、经营或使用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案件督办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稽查办案机构(以下简称督办机构)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重大案件的调查、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办案程序、处罚及移送等环节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局督办的重大案件主要包括: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案件;
 
  (二)违反食品药品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案件;
 
  (三)食品药品涉假案件;
 
  (四)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和添加非食品原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案件;
 
  (五)违法违规情形严重,足以吊销或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
 
  (六)各县市区局需要提请督办的案件;
 
  (七)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凡涉假案件线索须在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上报市局,其他重大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一周内上报市局。
 
  第五条 对需要督办的重大案件,市局督办机构提出拟督办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发出重大案件督办函。
 
  第六条 列入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承办案件的县市区局(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案组;一般情形应当每15个工作日向市局督办机构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案件督办函另有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
 
  对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随时跟踪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开展案件查处。
 
  第七条 市局督办机构应当认真指导、协调、督查重大案件查处,根据需要也可派员进行现场督查与指导;特殊情况还可动用全市稽查资源给予支持,像抽验检测、外部协查、部门联动、指定管辖等;符合省局、国家总局挂牌督办案件,还应及时上报,积极争取省局、国家总局挂牌督办,特别是争取办案经费的支持。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案件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督办机构书面报告结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行政处罚决定及涉刑案件移送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市局督办机构对督办资料实施归档管理。
 
  第十条 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年度考核体系,被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给予加分;对符合挂牌督办的案件不上报或故意瞒报、不按督办要求依法处理等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湖南 
 标签: 案件 违法 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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