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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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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28 01:12:14  来源: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42
核心提示: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6〕24号),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发布关于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4-01 生效日期 2017-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syjj.changsha.gov.cn/zwxxgk_11502/fggw/gfxwj/201704/t20170412_1950977.html
各区县(市)食药监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6〕24号),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社会大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总局颁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网络食品经营规范,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抓好实体食品、餐饮、保健食品监管的同时,要同步开展线上部分监管工作,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思路,积极顺应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要求,用法律思维和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开展自建网站网络食品经营备案工作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应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由市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在市局办理网络食品经营备案,由区县(市)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在区县(市)局办理网络食品经营备案;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者,由省局、市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在市局办理网络食品经营备案,由区县(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在区县(市)局办理网络食品经营备案;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者自建网站的备案,由其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县(市)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全面加强网络食品交易日常监管
 
  市局负责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市局监管外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和辖区内通过自建网站和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要对照《网络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1)、《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3),重点检查备案情况、制度建立及其公示情况、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建档和记录情况、食品交易信息的记录和保存情况、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设置情况、入网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和信息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和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停止服务情况等。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实体工厂和门店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在网络第三方平台主页面和自建网站公示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示地址和生产经营场所画面、商品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是否存在加工制作不规范行为,是否存在保鲜、保温、冷藏冷冻、贮存、运输、配送等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
 
  四、严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要按照《办法》明确的权限依法履职,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力度,加大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未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质擅自开展网络食品经营、超出许可范围销售食品、销售不合格食品、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五、开展网络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网络食品的特殊性,按照《网络食品抽样规范》(附件4)要求,采用“神秘买家”方式开展网络食品抽样,按照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
 
  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各区县(市)食药监管部门每年网络食品抽样不得少于40批次并保证抽检程序公正合法,抽验结果准确权威,不合格食品处置到位。
 
  六、加强网络监管执法人员培训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结合网络食品监管特点和互联网知识,制定培训计划,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分批、分层次的集中培训,切实提高系统监管执法人员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和培训,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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