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苏检法函[2008]42号)

江苏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苏检法函[2008]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3 09:11:31  来源: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711
核心提示:为切实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加强对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省局组织制定了《江苏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法综处联系。
发布单位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苏检法函[2008]42号
发布日期 2008-02-13 生效日期 2008-0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切实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加强对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省局组织制定了《江苏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法综处联系。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进一步明确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法律责任,促进代理报检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2]34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2]33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规范》(国质检通[2004]458号)、《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国质检通[2005]87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报检,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即代理报检单位)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为其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并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理报检要求

  第四条  代理报检单位应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守法经营,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各项工作,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

  第五条  代理报检单位必须实行代理报检全权负责制。即代理报检单位对受委托办理业务的申报、缴费、领取单证、协助现场验货、送样检测、卫生除害处理等检验检疫各环节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检验检疫法律责任。

  第六条  代理报检单位在受托办理每票报检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江苏检验检疫局统一规定的《代理报检委托书》。《代理报检委托书》一式三联,由江苏检验检疫局统一印制,各代理报检单位领用,其中一联必须在报检时提交所辖检验检疫机构。

  第七条  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应详细了解所代理货物的相关情况,并对货物的基本情况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单据进行审核,不得代理不了解货物具体情况的代理报检业务,也不得代理不符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委托业务。

  第八条  代理报检单位应负责落实委托方委托的货物的现场检验检疫的时间、地点,并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实施现场检验检疫、采集样品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代理报检单位对首次委托报检的委托人严格审核;对委托人提出的非正当要求应予以拒绝,并将该委托人名单及其非正当要求上报所辖检验检疫机构,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条  代理报检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第十一条  代缴检验检疫费用要公开透明。向委托方结算费用时,必须将检验检疫费与代理费等其它费用严格分开,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第十二条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台帐和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台帐应包括报检号、商品HS编码、货物名称、出入境类别、委托人、提/运单号、检验检疫收费(检验检疫费、卫生处理费等)、代理费、对委托人开具发票的号码、报检员等,有条件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业务档案应包括报检委托书、报检申请单复印件、提/运单复印件、通关单/换证凭单(凭条)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业务台帐和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核。报检业务台帐和档案保存期限为出口3年,进口4年,以确保代理业务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  代理报检单位应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增强报检员的法律意识,并应承担其报检行为中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事项和其所属报检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江苏检验检疫局负责江苏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代理报检单位注册信息的审核、更改、年度审核、代理关系管理与违规处理等;各分支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代理报检单位的日常监督工作,包括代理报检单位注册信息的更改初审、代理报检单位的违规记录和调查、报检员注册和扣分记录、年度审核的现场检查、代理关系管理与违规处理等。

  第十七条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应当建立各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电子和物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代理报检单位基本情况、报检员情况、企业管理制度、年审情况、监管动态、立案处罚、报检章备案及代理报检单位差错及人员在日常监管中的加扣分等信息。

  第十八条  各分支局必须加强对代理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对报检员工作差错管理,执行差错扣分机制,将差错和扣分情况输入到《报检单位和报检员注册管理系统》中,确保差错扣分及时登记和公正。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代理报检单位诚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结合年度审核,每年开展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对A、B等级提供优惠和鼓励措施,对C、D等级严格管理和重点监控。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报检员凭证报检制度,采取有效方式对报检员进行身份识别,杜绝代理报检单位挂靠或出让名义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报检员的培训和考核,每位报检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局统一组织的检验检疫相关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不断提高报检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守法意识。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代理报检单位有违反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行为的,省局和各分支局可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四条之规定,并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警告、暂停代理报检资格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暂停或取消代理报检资格的,省局和各分支局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作警告处理的,各分支局须填写《代理报检单位违规处理单》报省局主管部门审核,省局审核批准后,向代理报检单位出具《代理报检单位违规处理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对报检员差错,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规范》之监督管理条款给予暂停或取消报检员的报检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报检机构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活动中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有新的管理规定且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8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45)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37)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