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3-20 09:58:42  来源: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95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总局、省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8年工作部署和省局食品药品稽查与投诉举报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市2018年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及市综治委2018年度“平安护民十项举措”要求,结合我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2018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利剑”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3-19 生效日期 2018-03-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fda.nanjing.gov.cn/zfxxgk/zzwj/201803/t20180319_5342465.html 
附件: 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处室,市食药检院:
 
    根据国家总局、省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8年工作部署和省局食品药品稽查与投诉举报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市2018年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及市综治委2018年度“平安护民十项举措”要求,结合我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2018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利剑”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9日
 
    2018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
 
    违法行为“利剑”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总局、省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部署及省局食品药品稽查与投诉举报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求,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众反映强烈、具有共性的突出问题以及当前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新情况、新动向,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3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利剑”行动,此行动已列入市综治委2018年度“平安护民十项举措”。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党和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出发,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着力解决好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严重危害群众健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围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中心任务,始终保持食品、药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严惩重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大力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行动目标
 
    以查办大案要案为重点,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确保“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使用工业酒精生产酒类食品、使用工业硫磺熏蒸食物、违法使用瘦肉精、食品制作过程违法添加罂粟壳等物质、水产品违法添加孔雀石绿等禁用物质、生产经营企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保健食品标签宣传欺诈等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联合公安部门,加强行刑衔接,坚决取缔黑窝点,保持打击假冒伪劣高压态势;消除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的长效机制和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净化企业发展环境,增强食品和药品行业自我保护、防范能力,促进我市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的消费信心。
 
    三、行动重点
 
    以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安全隐患大的食品药品为重点,突出整治“四品一械”生产销售中掺假、冒牌的违法行为,突出整治通过产品说明书、标签标识、广告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欺诈行为,突出整治篡改保质期、过期食品药品翻新再售等欺诈行为,突出整治采用非常规手段掺假造假、规避检查检验等各类违法行为。
 
    具体到各领域的整治重点为:
 
    (一)在食品领域,以白酒、肉制品、蜂蜜、保健食品、水产品等食品为重点品种,严厉整治掺假、违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篡改保质期、过期食品翻新再售、使用工业硫磺熏蒸食物、违法使用瘦肉精、食品制作过程违法添加罂粟壳等物质、水产品违法添加孔雀石绿等禁用物质、食品及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使用甲醇、工业酒精勾兑酒类产品,非法添加壮阳类、镇痛类药物成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集中查处一批酒类产品违法犯罪案件,净化酒类产品市场。
 
    (二)在药品领域,重点整治不按处方投料、非法使用化工原料、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利用互联网制售假药,以药品零售企业尤其是不实施统一配送的连锁零售药店、单体药店以及诊所为重点对象,以中药饮片、抗高血压、降血糖、降血脂、抗风湿、治疗哮喘等慢性病的药品为重点品种,严查药品的购入渠道,发现非药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产品,依法严厉进行查处。
 
    (三)在化妆品领域,突出祛斑(美白)、祛痘、防晒等重点品种,突出电商、微商、微整形美容机构等化妆品销售重点环节,突出非法添加激素和抗生素等禁用物质、擅自更改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配方等重点行为。
 
    (四)在医疗器械领域,重点关注无菌和植入性等高风险医疗器械,重点整治走私、翻新、组装医疗器械等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四、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自2018年3月开始至2018年10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至3月31日)。各区局、市局各相关处室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动员部署;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全面打击阶段(4月1日至9月30日)。各区局、市局各相关处室要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对各自监管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各区局要充分发挥信息员、检查员、协管员作用,确保整治不留空白、不留死角。要对案件线索逐一排查、筛选,确定查办方案,保证案件办理快捷和高效。涉及跨区域案件第一时间报告市局。对案情重大复杂、跨地区的案件,由市局挂牌督办或市区局联合查办。加强食药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行动,加强行刑衔接,形成打压合力与震慑力。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区局、市局各相关处室要认真总结本次行动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发现案源、线索拓展、追根溯源、互联互动、行刑衔接、舆论宣传等长效制度规范。要将违法信息企业列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黑名单”进行公布,对违法企业进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五、行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区局、市局各相关处室要充分认识实施“利剑”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市局成立“利剑”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本次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稽查局、政策法规处、综合协调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药品生产处、药品流通处、医疗器械处、保化处、应急宣传处、市食药检院为成员单位。本次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局稽查局,承担行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做好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
 
    (二)严惩重处,高压震慑。各区局、市局各相关处室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重拳出击,加大稽查执法的力度,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积极主动协调、协助司法机关,实现案件的有效移送和反馈;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社会影响恶劣、涉案金额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形成舆论震慑。
 
    (三)加强联合,形成合力。一方面要加强内外联合,食药监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行刑衔接”,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加强与农林、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治理,加强威慑作用和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联合,加强“行管衔接”,完善稽查与日常监管部门衔接机制,凡抽检不合格信息应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稽查部门负责形成案件的立案查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通知企业下架、召回,并督促企业分析原因并跟踪整改情况;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案源线索应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
 
    (四)立足长远,重在治本。要通过“利剑”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打防并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请各区局、各处室自2018年4月起,每月5日前将《2018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利剑”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填写报送市局;10月20日前将“利剑”行动总结与统计报表汇总后报送;重大信息随时报送。联系人:王志强,联系电话:025-84639109,18951819800,电子邮箱:410917971@qq.com。
 
    附件:1.2018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利剑”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2018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利剑”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    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南京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