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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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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7 11:54:40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960
核心提示:为有效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12〕53号
发布日期 2012-07-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iangxi.gov.cn/zzc/ajg/sbgt/201409/t20140926_1074943.htm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监管,有效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管职责分工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根据目前食品安全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对可以明确界定监管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二)统一监管原则。对固定有形市场(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等,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一个监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管,以避免多头监管、交叉监管。
 
  (三)风险分析原则。在有形市场外,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单位或个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高的生产经营行为确定其监管环节,并由相应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属地管理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未明确界定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三、监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和督查考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责任;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有关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旅游景区等地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
 
  (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且与食品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不含现场制售及前店后坊)。如炒货作坊、糖果糕饼作坊、豆芽作坊、卤制品作坊、碾米和榨油作坊、禽蛋和肉制品腌制作坊等。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纳入生产加工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并备案登记。
 
  (二)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是在同一场所或紧密连接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生产经营形式。包括以下两种:
 
  1.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指在有形市场内,以现做现卖或前面销售后面加工制作方式制售各类食品的店铺或柜台。该类食品小作坊纳入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并备案登记。
 
  2.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分两种:
 
  (1)餐饮类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指在有形市场外,以现做现卖或前面销售后面加工制作的方式(不提供就餐场所及设施),制售餐饮类食品的店铺(包括制售中式早点、快餐、小吃、餐饮配送、冷热饮品等直接入口食品,如包子、大饼、油条、烤鸭、卤熟食品、奶茶等店铺)。该类食品小作坊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并备案登记。
 
  (2)非餐饮类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指在有形市场外,以现做现卖或前面销售后面加工制作的方式,制售非餐饮类食品(即餐饮类食品以外的各类食品,如糕饼、蛋糕、面包、炒货、豆制品、腌制品和不直接入口食品等)的店铺。该类食品小作坊纳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并备案登记。
 
  (三)食品摊贩的监管。
 
  食品摊贩(不含固定店铺或商场柜台经营者),指在有关部门允许范围内设立的固定摊位或流动摊位。包括以下两种:
 
  1.固定摊贩。分两种:
 
  (1)餐饮类固定摊贩。指在集贸市场外的固定摊位现做现卖餐饮类食品的摊贩(其制售食品种类与餐饮类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食品小作坊的食品相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并备案登记。
 
  (2)非餐饮类固定摊贩。包括在集贸市场内固定摊位零售或现场制售各类食品的摊贩、集贸市场外除餐饮类食品摊贩以外的食品固定摊贩(如副食摊,豆制品摊,蔬菜摊,水果摊,肉摊,禽、蛋摊等),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并备案登记。
 
  2.流动摊贩。指无固定摊位,在有关部门允许范围内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食品流动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占道经营进行审批,并依据其经营食品种类通报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分别负责对经营餐饮类、非餐饮类食品的流动摊贩监管并备案登记。
 
  对未经审批违章占道经营食品摊贩,依法由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取缔。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工作。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加工园区。鼓励食品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进入食品工业园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鼓励食品流动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要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责任制,对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指导。省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分别对本部门监管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和食品安全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对未经备案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清理整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封闭式管理的各类公园和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清理整治并配合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交通运输站点(含高等级公路服务区)、建筑工地、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校园的清理整治并配合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居民住宅改变使用性质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管理。
 
  (三)本意见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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