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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安办字〔2017〕5号)【2017-05-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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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24 01:34:27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30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全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现将《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摊贩备案卡的发放工作。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安办字〔2017〕5号
发布日期 2017-04-20 生效日期 2017-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7/04/16469202.html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全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现将《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摊贩备案卡的发放工作。
 
  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小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摊贩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发放《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卡》(备案卡样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卡)。
 
  第四条  发放备案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小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备案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备案卡:
 
  (一)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
 
  (二)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三)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食品小摊贩应当先行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配的经营地点、摊位,再申领备案卡。
 
  第七条  申领备案卡,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  备案机关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
 
  第十条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领备案卡。备案卡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小摊贩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卡一致。
 
  第十一条  备案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延续后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为自延续之日起一年。
 
  第十二条  备案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补办的备案卡的内容与原备案卡一致。
 
  第十三条  食品小摊贩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注销备案卡:
 
  (一)备案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备案卡的;
 
  (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发放备案卡的;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备案卡的;
 
  (四)食品小摊贩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注销备案的情形。
 
  第三章  备案卡管理
 
  第十五条  备案卡应当载明备案编号、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经营项目、经营地址、摊位编号、经营时段、有效期、备案机关名称等信息。
 
  经营项目包含销售食品、制售食品两种。
 
  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日期起计算。
 
  备案机关应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备案卡应当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市、区)+乡镇(街道)+食摊备案+〔备案年份〕+四位流水号。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应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便民服务场所公示,同时告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发放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经营场所(设备或工具)显著位置悬挂备案卡。已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还应当同时悬挂。
 
  备案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食品小摊贩相关信息,发现食品小摊贩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在发放备案卡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备案机关实施备案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集中交易的市场开办者(含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贸市场)、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本区域内食品小摊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备案卡由备案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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