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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赣农办牧【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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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06 10:19:07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179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现将《江西省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赣农办牧【2017】25号
发布日期 2017-06-22 生效日期 2017-06-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xagri.gov.cn/News.shtml?p5=333892
各设区市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现将《江西省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2017年6月22日
 
  江西省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7〕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为重点,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7年6-10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
 
  1.强化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宣传媒介作用,加强《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要加强正面引导,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提高社会公众守法意识。
 
  2.加强培训。各设区市要加强部署协调,以县为单位,面向基层官方兽医开展一次专题培训,重点包括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订购、发放、领用程序,动物检疫证明填写规范及存根回收,检疫电子出证技术,畜禽标识佩戴及注销要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内容,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升官方兽医能力素质。
 
  3.完善制度。要健全完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人管理、专账登记、专库存放,统一订购、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回收、定期销毁等制度,实行定期盘点、定期汇总、定期报告、定期督查。要详细登记领用单位、领用人、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加强证章标识存根回收和作废环节管理,严防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流入非法渠道。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7-9月)
 
  全面掌握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发放、使用等基本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办理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处理一批违规人员,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
 
  1.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对动物检疫证明出具人员官方兽医资格情况,动物检疫证明订购、发放、库存和遗失情况,畜禽标识库存以及遗失等情况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并认真填写附件1-2。
 
  2.严厉打击,规范秩序。严厉打击管理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未持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屠宰动物行为;未对出栏牲畜佩戴畜禽标识行为;屠宰企业屠宰未附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动物行为;非法印刷、买卖、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行为,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加大监督巡查力度,确定一批重点案件,组织力量集中查处,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严查违规,整顿队伍。严查官方兽医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查处违规购买和倒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行为,不检疫就出证、为不合格动物出证等违规出证行为,动物检疫证明上下联不一致、填写不完整不规范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避免“灯下黑”。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整顿行动,加强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内部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绝不姑息,坚决纠正和依法依规处理。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7年10月)
 
  结合专项行动,对本地区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清查进展、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坚持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该纠正的事立即纠正,该处理的人立即处理。对于内部管理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堵住管理漏洞,尽早消除风险隐患。对于无法及时整改完成的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
 
  三、有关要求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对县(市、区)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行现场指导、跟踪督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行动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附件)由各设区市于2017年10月31日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郑艳红;联系电话:0791-86258029,88858062(传真);邮箱:jxdwwsjd@163.com。
 
     附件:1.动物检疫证明库存数量
 
  2.畜禽标识库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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