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2-28 04:56:56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浏览次数:4333
核心提示: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2-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区: 中国 
 标签: 计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79)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39)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