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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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 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公示制度。完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等环境信息。依法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开展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和环境信息公告。 3.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 大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实施千乡万村环保科普行动计划。推广环境标志和环境认证,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办公和绿色采购,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社区组织和各类环保社团及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加强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加强行政复议,推动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完善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采用听证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 (八)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把环境保护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领域,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在国际环境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 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世贸组织环境与贸易谈判,维护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环境权益。履行相应国际义务,大力推进国内履约工作,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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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8 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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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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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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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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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
1981年4月8日 |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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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
1985年9月6日 |
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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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
1989年9月11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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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 |
1991年6月14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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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
1991年9月4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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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1992年7月31日 |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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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多样性公约》 |
1992年11月7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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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1992年11月7日 |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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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安全公约》 |
1996年4月9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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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荒漠化公约》 |
1996年12月30日 |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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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修正案 |
2001年5月1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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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都议定书》 |
2002年8月1日 |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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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 |
2003年4月22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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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
2004年6月25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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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
2004年12月29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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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
2005年4月17日 |
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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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
2006年6月29日 |
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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