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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营政办发〔200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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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4 03:43:16  浏览次数:118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保障肉品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营政办发〔2008〕66号
发布日期 2008-10-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保障肉品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相关部门要集中学习宣传《条例》,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好《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事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具体要求,按照《条例》要求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条例》,通过印发宣传册、肉品知识传单、学习问答等方式宣传《条例》。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专题报道,开设专栏等形式深入宣传《条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市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商业、工商、卫生、动监、质监、公安等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一)商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订完善我市生猪屠宰厂发展规划;加强屠宰企业的设立、审批和备案管理;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进规范化屠宰厂建设;按照《条例》规定,做好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换发工作,做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对全地区定点屠宰企业逐个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二)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肉品流通市场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猪肉商品购销台账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和流通环节猪肉市场集中整治工作。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企业、学校等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依法查处采购、使用未经检疫或者非法屠宰肉品的行为。宾馆、饭店、企业、学校等集体食堂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和台账,做到货证相符。

  (四)动监部门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严格执行对定点屠宰生猪的集中检疫制度,监督屠宰企业落实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强对生猪产品经营与运输的监督检查。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熟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肉品来源、产品质量的监督。

  (六)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对阻挠执法人员监管生猪屠宰、肉品市场及暴力抗法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生产销售伪劣、有毒有害猪肉,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处。

  三、强化管理、细化措施,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生猪肉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确保我市市场销售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要采取措施加大对肉品市场的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和集中整治。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力度。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运行,对自购和进厂代宰生猪,宰前一律停食静养12小时,保证厂内对生猪不注水,不屠宰和销售注水肉及病害猪肉。做到同步检疫检验,确保肉品合格。建立产品溯源制度,设立购销台账,定点屠宰企业要定期向生猪屠宰管理部门报送真实准确的屠宰信息。

  四、进一步加强索证索票制度

  商业部门要会同工商、动监、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做好肉品批发大厅的管理工作。对外地来我市销售的生猪产品,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实行肉品入市申报、登记备案制度。定点屠宰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审验相关手续,对符合规模、达到标准的合格产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准入。

  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一)对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以下情况的,商业部门应该根据《条例》规定,依法查处。

  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4.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检验制度。

  5.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对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以下情况的,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1.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

  2.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

 地区: 辽宁 
 标签: 流通 肉品 生猪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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