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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作为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辽食药监生函〔201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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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8 09:18:04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49
核心提示:同意你院在检测资质所覆盖的221个产品、1209个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具体产品及参数可在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请你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同时,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生函〔2014〕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9-15 生效日期 2014-09-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888/32473.html
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你院《关于开展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的申请》(辽食检办发〔2014〕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院在检测资质所覆盖的221个产品、1209个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具体产品及参数可在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请你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同时,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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