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餐饮服务环节明厨亮灶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4〕175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餐饮服务环节明厨亮灶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4〕17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27 03:15:38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81
核心提示:现将《辽宁省餐饮服务环节明厨亮灶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餐发〔2014〕175号
发布日期 2014-11-07 生效日期 2014-1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888/32944.html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餐饮服务环节明厨亮灶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7日
 
  辽宁省餐饮服务环节明厨亮灶工程实施方案
 
  为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社会管理方法,不断提升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省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推行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以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管理为核心,以鼓励餐饮服务单位积极打造“透明厨房、阳光操作”为手段,按照“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原则,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升级改造,促使餐饮服务提供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明厨亮灶”工程要以学校食堂为重点,同时积极倡导其他业态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改造工程。2014年底前完成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程相关部署,2015年完成30%的学校食堂“明厨亮灶”改造工作。
 
  二、工作内容
 
  实施“明厨亮灶”改造工程,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对提供品种相对单一的小型餐饮单位,在现有基础上改造“亮化”食品处理区,建成开放式厨房,达到“明厨亮灶”的要求;二是使用透明玻璃隔断,使“后厨”成为消费者可直接看到的“透明厨房”;三是采用视频传输等技术,将“后厨”展示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
 
  各地要积极引导餐饮服务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将餐饮服务单位的操作间、凉菜间、洗消间、食品库房等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通过直观形式或视频方式展示给消费者,使“后厨”成为可视、可感、可知的“透明厨房”,消费者可以直观地看到厨房的环境卫生状况和凉菜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等各食品操作场所的工作状况,真实了解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培训、清消保洁、索证索票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掌握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真实状况,对不符合操作规范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不断规范经营和诚信自律经营,推进餐饮服务行业全面升级改造和健康发展,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1日-12月30日)
 
  各地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全面部署“明厨亮灶”改造工程,使餐饮服务单位提高认识,掌握“明厨亮灶”改造工程的具体要求,积极主动实施“明厨亮灶”改造工程。
 
  (二)典型示范阶段(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
 
  各地要在辖区内选择高校、中小学、托幼机构食堂各5-10家开展示范先行,指导其按照要求进行“明厨亮灶”改造。通过抓重点、树样板,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适时召开现场观摩会,学习交流,推广经验,全面推动“明厨亮灶”工程深入实施。
 
  (三)推进实施阶段(2015年7月1日-12月31日)
 
  各地在典型示范改造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摸清底数,分类实施,全面推进实施本辖区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明厨亮灶”改造工程,确保2015年实现全省学校食堂“明厨亮灶”改造率30%的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厨亮灶”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同时要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明确分工,细化责任,狠抓落实,稳步推进“明厨亮灶”改造工程。
 
  (二)严格监督,强化措施。要加强对实施“明厨亮灶”工程的督导检查,不断完善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明厨亮灶”工程有序推进。省局适时组织开展“明厨亮灶”工作督查,确保“明厨亮灶”工程全面深入推进。同时,各地要以适当形式对“明厨亮灶”实施较好的餐饮单位进行宣传和鼓励,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调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体带动餐饮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教,营造氛围。各市、县局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明厨亮灶”工作。使各级政府、餐饮服务单位、消费者了解“明厨亮灶”工程的内容、意义和目标,让消费者吃的放心,吃的安心。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
 地区: 辽宁 
 标签: 明厨亮灶 餐饮服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8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4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37)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