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查及处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查及处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09 04:18:4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31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质量,区局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查细则及处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处理准则》)。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07-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mgzjj.gov.cn/news/2008/07/31/3018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质量,规范许可证申报工作程序和文书使用,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期限和明确责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自治区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区局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查细则及处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处理准则》)。现将《审查处理准则》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盟市局要严格按照《审查处理准则》的要求,认真、准确、规范、及时上报企业申报材料,进一步完善食品准入审查工作的各项规则制度,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禁超时积压申报材料。上报材料需附盟市局正式文件。
 
  二、要切实保证申报材料的质量,今后区局将把退回申报材料的问题记录,作为对盟市食品审查员和审查组长的考核依据之一。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将每两月通报一次盟市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考核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市场准入审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每年进行一次,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取消其审查员资格。
 
  三、对于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延续换证的企业,凡许可证有效期的时间超过申报时间而不能说明其有效理由的,盟市局受理前需先申报注销,然后按照新申证程序受理企业申请。
 
  四、上报延续换证、变更企业材料时均需附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审查处理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区局监督处和区局评审中心联系。
 
  六、原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流转单》同时废止。
 
 
  二 OO 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55)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