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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食药监综〔2018〕28号)【2018-05-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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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3-20 10:03:49  浏览次数:2242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从业行为,依法诚信生产经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后,于3月14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综〔2018〕28号
发布日期 2018-03-16 生效日期 2018-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30208.html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从业行为,依法诚信生产经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后,于3月14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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