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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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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19 09:55:3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11
核心提示:《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7〕61号
发布日期 2017-03-28 生效日期 2017-03-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x.gov.cn/gk/zcgwj/nzb/145504.htm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牢牢把握“四个最严”的要求,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制,着力防范风险和隐患排查,重点整治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一)强化责任落实。认真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做到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效能考核、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范围,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落实经费投入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加强综合协调。切实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抓总协调督查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和督查制度,组织实施好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日常工作督查。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自治区食安办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深化网格监管。按照“四有两责”要求,进一步细化“网格化”监管责任、任务、措施和监督考核内容,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网格化”监管效能,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制度,推行执法规范化、责任网格化、检查表格化,落实日常监管责任。(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体系建设
 
  (四)完善地方法规建设。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为强化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监管提供法制依据。(自治区食品药监局、法制办负责落实)
 
  (五)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确定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修订《熟制压榨胡麻油》地方标准,跟踪评价《枸杞》地方标准。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完善企业标准网上备案、公示流程,做好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和信息公开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
 
  (六)完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制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食品生产停复产报告制度》,对长期停产的“僵尸企业”进行注销,实行“一企(坊)一档一栏”管理。(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落实)
 
  (七)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受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探索推行农产品产地合格证明制度。2017年,在我区生产的蔬菜、果品、食用菌、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销售时应向购货方出具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检测等证明)。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统计机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县、乡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相应的考核规范和评价方法。(自治区粮食局、农牧厅分别负责落实)
 
  三、发挥技术监督保障作用
 
  (八)加强重点食品抽检监测。修订完善《宁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制定《宁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抽检工作。重点加强对大宗食品、高风险品种、地方特色食品、历年抽检合格率低的食品抽检力度,对地产食品生产企业实现全覆盖,共组织完成食品抽检监测5800批次。加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力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和消费警示,正确引导食品消费。加强食品抽检结果分析研判,对存在的食品安全共性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追根溯源。(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九)强化食用农产品检测。各市、县(区)自主安排经费,全面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并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的食品抽检力度。各地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市场对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完成240批次的抽检任务;县级在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早市、超市对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完成240批次的抽检任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开展快速检测筛查。加大对蔬菜、肉类、食用油、海产品、餐饮具等大宗食品的风险排查筛查力度,组织开展食品快速检测3000批次,进一步扩大食品抽检覆盖面,及时筛查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充分发挥快速检测在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的技术保障作用,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筛查工作模式。(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深化食品安全创建活动
 
  (十一)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和要求,制定我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考核细则》,扎实推进银川市、石嘴山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灵武市、西吉县、中宁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完成5个食品安全先进县(区)、44个先进乡镇(镇、街道)、200个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创建任务。年中,召开全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推进会,通过示范引领、典型带路,形成各级各类示范创建互为借鉴、互相补充、竞相发展的良好格局。(自治区食安办、农牧厅负责,银川、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二)开展创建“放心肉菜超市”活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要求,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在银川市和石嘴山市大型食品连锁超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超市”活动,突出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在水果、蔬菜销售区全面推行农药残留公示制度,在畜禽产品销售区加大生猪和牛羊肉“两证两章”监管力度,完善超市肉类、蔬菜、蛋类、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银川、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三)继续推进“明厨亮灶”建设。发挥学校食堂、大型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典型引导作用,全面推进“明厨亮灶”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餐饮单位推行“4D”现场管理法,切实提高餐饮单位内部管理水平。2017年力争全区学校食堂、大型餐饮单位达到100%,中型餐饮单位95%,逐步实现“明厨亮灶”常态化、制度化。(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强化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十四)开展旅游景区专项治理。坚持“规范与整治并重,引导与惩处并行”的原则,组织开展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全区所有A级以上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休息点及其周边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餐饮服务单位及公路服务区为重点,整治无证及超范围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擅自使用“清真”标识经营行为等旅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检查不留死角,问题绝不放过,整改完全彻底。(自治区食品药监局、旅游发展委、民委、交通运输厅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五)加强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加大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整顿规范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和“小饭桌”。开展春、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紧盯农村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落实学校和幼儿园负责人第一责任,排查风险隐患,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自治区食品药监局、教育厅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六)开展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以治理违规使用高毒禁用农药和农兽药残留超标为重点,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厂、农资销售单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作为重点场所,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突击检查方式,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抓手,深入排查,严肃查处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高剧毒农药、滥用抗生素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抽样检测和快速检测力度,通过科学筛查,及时发现问题食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七)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各地认真查找和梳理行政区域农村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场所及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农村食品市场源头治理和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净化农村食品安全环境。(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八)开展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的部署,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畜禽水产品查验制度落实、台账记录、运载工具消毒等情况,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水产品中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规范使用兽药行为,清理违法违规网站,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和消除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全面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自治区食安办、农牧厅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十九)深入开展农业投入品定性清除行动。在春秋两季开展农资大检查活动,在全区开展两次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检打联动行动。在5月份—8月份农药使用高峰期,以实验室检测、定性清除含有隐性成份的假冒农药为重点,建章立制,规范农资经销店行为,公布假冒产品商标、生产厂家、批次,收缴清除所有假冒农药;堵疏兼修,推荐合格优质农业投入品,革除假冒投入品的使用和销售,从源头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十)开展食品领域清真概念泛化专项整治。规范清真食品标识的审批、使用和管理,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的专项检查,有效治理食品领域“清真”概念泛化行为,加大对擅打“清真”标识的处罚力度。依法依规惩处清真食品不清真问题和借“不清真”之名干预各族群众世俗生活,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自治区民委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十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要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强化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公安厅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六、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强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行农业良好生产规范,深入实施农业投入品登记备案制度,完善永宁、贺兰等11个县(区)登记备案工作,在金凤区等6个县(区)建设农业投入品在线管理系统,将农资经营店和经营主体纳入投入品在线管理平台。扩展完善农产品追溯系统,扩展建设兴庆区等12个县(区)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追溯系统,新建西夏区等5个县(区)生产基地追溯系统,开展农产品追溯管理。完善动物休药期证明制度,落实饲养者的主体责任。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农资打假夏季百日”活动。(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十三)加强食品生产科学化监管。突出抓好高风险食品和特殊食品、大型企业和小作坊的监管,各市县根据风险分级情况,确定高风险重点食品和品种明细,列出高风险食品品种风险清单,制定针对性措施,实行靶向性监管。持续抓好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枸杞、葡萄酒等重点食品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重点对大型企业、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督检查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检查。(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十四)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各类食品销售主体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控,保证食品从采购、运输、验收、贮存到销售各环节的卫生控制良好,确保食品来源正规、质量合格、流向可溯、问题可查,自觉规范食品销售行为。力争在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大型食品连锁超市建立食品快检室,及时公布农残检测结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十五)进一步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各地要坚持源头严防,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把原料采购关,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坚持过程严管,加强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强化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日常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明厨亮灶”建设等相结合,切实提升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坚持风险严控,加强对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件的分析研判,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十六)落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建立网络食品经营准入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管理,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现场核查把关。严厉打击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入网经营等违法行为。(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七、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二十七)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开展“智慧食安”建设,积极推进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基础数据库和食品监管综合平台、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和食品安全监测大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信息化,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平台,推进阳光审批、动态监管、科学决策,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信息化建设办、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落实)
 
  (二十八)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自治区(银川市)、固原市及西吉、隆德、彭阳、泾源4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项目建设,确保2017年年内投入使用。积极做好石嘴山、吴忠、中卫3市食品检验检测项目申报立项工作,力争2017年年内开工建设。继续推进县、乡(镇)食品快检室项目建设,不断改善基层监管技术支撑能力。(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十九)推动干部队伍能力提升。强化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能力培训,力争2017年“走出去”“走下去”学习培训比例达到20%以上,进一步开阔基层干部视野,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十)加强食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及应急管理培训班。做好全区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直报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应急值守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八、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三十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问题报告和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诚信信息公布机制,构建跨部门信用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食品企业信用监管。(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十二)实施食品安全日常检查信息公示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严重失信违法者市场退出机制。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宁夏保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九、推进社会共治
 
  (三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介,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知识“六进”活动,全面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治区食安办负责,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十四)推进社会共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扎实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回复工作,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畅通群众维权渠道,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加强与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依申请公开程序和办法;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依法开展舆论监督。(自治区食品药监局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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