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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试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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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24 02:58:1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20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国发〔2014〕65号)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质监局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区试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利用“宁夏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qts365.com:18022/)”,引导企业自主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原纸质备案方式暂停。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7-13 生效日期 2015-07-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xzj.gov.cn/zjbzh/681.jhtml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国发〔2014〕65号)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质监局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区试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利用“宁夏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qts365.com:18022/)”,引导企业自主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原纸质备案方式暂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是质监系统简政放权的重要工作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和任务,做好试点期间宣传动员、沟通协调和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引导广大企业、消费者、标准化专业机构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实施和监督,逐步形成社会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共治机制。由于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试点工作没有先例,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及时总结上报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推动该项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附件:宁夏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程序
 
  自治区质监局
 
  2015年7月13日
 
  附件
 
  宁夏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程序(试行)
 
  一、企业在产品标准审定完成后,登陆全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示平台网页,注册用户名,待管理员审核后,发布产品标准相关信息。
 
  二、企业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应包括: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制定的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以选择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
 
  三、企业产品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3年。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四、企业应当对所公示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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