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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麦粉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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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2-13 09:06:0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29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小麦粉生产经营行为,督促面粉生产加工企业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有效保障面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麦粉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132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利用一个月时间对全区小麦粉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食药监〔2017〕219号
发布日期 2017-12-07 生效日期 2017-1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xfda.gov.cn/html/spscyjg/20171211/10627.html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小麦粉生产经营行为,督促面粉生产加工企业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有效保障面粉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麦粉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132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利用一个月时间对全区小麦粉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全区取得“小麦粉(通用)”生产许可的企业和取得“小麦粉(专用)”生产许可的企业均在检查范围之内。
 
    2、取得“小麦粉(通用)”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小麦通用粉时,不得添加任何食品辅料。取得“小麦粉(专用)”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专用小麦粉时,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0371)、《谷朊粉》(GB/T 21924)等相应的标准,添加食用淀粉、大豆蛋白、谷朊粉等食品辅料,并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报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3、小麦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实标注,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成分,不得虚假标注执行标准,不得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小麦粉。严禁生产企业在小麦粉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次磷酸钠、硫脲、间苯二酚、过硫酸盐、噻二唑、曲酸等非食品原料。
 
    二、主要措施
 
    1、开展专项督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重点内容对辖区内的小麦粉生产企业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小麦粉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和在小麦粉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严肃查处标识标签不如实标注成分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强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麦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要按规定调高企业的风险等级,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保证检查效果。要强化监督小麦粉生产企业严格履行小麦原料进货查验、小麦粉出厂检验制度,切实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各地要将小麦粉列为重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产品进行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抽检。要对发现的问题强化后处理工作,特别是对问题产品,严令企业召回,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4、严格审批发证和登记工作。开展对小麦粉生产企业、小麦粉加工小作坊的审批发证和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审查登记工作的事前把关作用,进一步强化对企业质量安全意识的考核,增强其质量安全法制意识,筑牢食品安全基础防线。
 
    专项检查结束后,请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5日前将总结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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