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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青食药安办〔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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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1 05:29:10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63
核心提示:为加强中秋、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各族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从2014年8月20日至10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安办〔2014〕33号
发布日期 2014-08-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4820/n665011129.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加强中秋、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各族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从2014年8月20日至10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利剑行动”为载体,集中力量开展两节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和检验检测力度及频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广泛动员行业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确保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安排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属地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集中整治阶段(8月20日—9月20日)

  各地区、各监管部门按现有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和薄弱环节的集中专项整治,深入查找和整改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积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特别是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辖区内社会影响较广,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以及日常监管中各方面条件较差的,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和督促整改,做到不留盲区死角。要加大对违规较多企业的检查频次,坚决依法依规取缔黑窝点,确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督导督查阶段(9月20日—10月10日)

  各市、州政府要组织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进一步梳理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汇总本次专项整治情况,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至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安全办将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部分市州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整治重点和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以监督检查和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月饼、乳制品、大桶水、肉及肉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和以往抽检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检出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法严格查处。

  (一)重点品种。一是要开展节令食品(月饼)和节日期间热销食品专项整治。严把生产经营全程控制关和产品出厂关,严厉打击使用回收原料生产食品、降低标准突击生产食品,严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二是开展乳制品专项整治。对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对“鲜奶吧”等自制自售乳制品场所要进行全面排查和抽检,坚决杜绝非法添加和以次充好的经营行为,坚决取缔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场所;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的监管,严查索证索票不全、未按规定低温冷藏、未设临期食品标牌、销售过期或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三是开展大桶水专项整治。各级食药监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要尽快摸排辖区内大桶水生产企业底数,依法严格做好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大桶水处置和大桶水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专项监督抽检中检出的不合格大桶水,要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封存问题产品;对经营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经营条件或经营环境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标准和要求,或经营超过保质期大桶水等问题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四是要按照青海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肉及肉制品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青食药安办〔2014〕29号)和《关于开展全省水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青食药安办〔2014〕26号)要求,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和水产品专项整治。五是开展食品相关产品专项整治。质监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及用具、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力度;各监管部门要严查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情况。

  (二)重点区域。一是要突出农牧区、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校园周边、旅游景区及车站等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二是要加强对大型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企业进货查验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严惩重处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要以集中餐饮区、旅游景区及周边、高速公路沿线等为重点区域,以原材料采购贮存、凉菜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及工用具生熟分开、备餐及食品配送等为重点环节,以学校、单位食堂为重点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四是要严格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监督检查生产经营情况。五是要全面摸排小加工点、小作坊、前店后厂式销售点,对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场所,坚决予以取缔。

  (三)重点环节。一是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加大生鲜乳监管和检验检测力度,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坚决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依法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以及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二是食品生产环节。严格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依法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监督其落实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食品出厂检验等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三是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病死畜禽肉制品、地沟油、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集市和食杂店。四是餐饮消费环节。强化对餐饮单位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许可准入,严厉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点农家乐、小餐饮,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地沟油等行为;加大对盒饭、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五是畜禽屠宰环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和病死害肉流入市场。

  四、加强领导,多措并举

  (一)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要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了解真实情况,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实际问题,切忌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要注重工作方式,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严格执行廉政规定,绝不允许发生借专项整治之名以权谋私的行为。

  (二)承责履职,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职责,加强对专项监管工作的领导部署。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发挥主驱动作用,加强综合协调,督导并协调各监管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各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一盘棋”的思想,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机制,相互支持配合,实施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监管。

  (三)广泛动员,实现社会共治。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社会共治体系,动员行业协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12331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引导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鼓励食品行业及从业者、消费者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实现社会共治。

  (四)做好应急值守,加强信息报送。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要做好应急工作安排部署,根据青海省和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完善联合防控、协同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及时将受害人员救治到位、将有害食品控制到位、将负面影响消除到位。要加强与卫生、公安、质监、工商、农牧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坚持领导在岗带班,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果断妥善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

  联系人:李莺

  联系电话(传真):0971-8270910

  Email:spc@sdaqh.gov.cn

  省食品药品安全办 省食药监管局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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