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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4]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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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16 03:18:33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65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青海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商务部《关于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4〕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青海省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14]197号
发布日期 2014-12-16 生效日期 2015-01-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qh.gov.cn/html/1670/279397.html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关于青海省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省商务厅

  (2014年12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青海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商务部《关于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4〕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我省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统筹规划布局,健全餐饮业网络体系

  (一)统筹城乡餐饮业发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餐饮业发展,将餐饮业纳入商业网点规划,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现合理布局。借助新农村建设、城市改造、社区商业建设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企业和个体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开发区、旅游(休闲)区、居民社区等重点区域建设餐饮门店,着重发展休闲餐饮、民族餐饮、特色餐饮、大众餐饮。准确把握城市与农牧区的不同优势,实行错位发展,加快餐饮业与文化、体育、旅游、会展等产业融合,逐步完善城乡餐饮网络体系。(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等部门及各地区配合)

  二、科学合理引导,推进餐饮业健康发展

  (二)发展大众化餐饮。引导高档餐饮企业准确把握市场发展趋势,积极拓展大众餐饮服务项目,加快转型发展。根据城乡居民和各地区群众消费需求,引导餐饮企业在居民社区、商业街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等消费需求旺盛区域开展便利化服务,发展营养健康、经济实惠的早餐、快餐、特色小吃等大众餐饮业。鼓励餐饮企业发展商务餐饮、婚寿宴、家庭餐、旅游团餐等业态,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支持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和宾馆饭店的餐厅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推动餐饮服务社会化发展。支持餐饮企业开展外卖和就近送餐服务,加大团餐配送力度,采取协议配送销售、加盟经营等方式,与超市、商场等企业对接,承接餐饮服务外包业务,形成稳定的配送供应关系。(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等部门及各地区配合)

  (三)推进品牌化发展。引导餐饮企业发挥高原生态和民族文化优势,传承、推广、创新青海特色菜品,挖掘地区餐饮文化,打造青海餐饮品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青海老字号、青海著名商标。支持餐饮企业引进先进管理技术、理念,发展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网络营销等现代经营方式。积极引进省外知名品牌,提升青海餐饮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鼓励餐饮企业利用民族节庆、文体活动、重要展会加强宣传营销,提高青海餐饮品牌知名度。(省工商局牵头,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及各地区配合)

  (四)提升餐饮业规范化水平。加强餐饮行业标准化、产业化、规范化建设,完善餐饮业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清真食品生产流通规范,引导餐饮企业规范技术操作,加强标准化示范、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标准化质量和水平。鼓励餐饮企业推动中心厨房建设,建立冷链配送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产供销一体化,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五)推进绿色消费。严格执行国家厉行节约等法规政策,提倡节约、文明、健康消费方式。培育一批集节能技术改造和餐饮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餐饮企业,鼓励餐饮企业自觉节水、节材、节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餐饮企业实行节俭消费提示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文明用餐。鼓励餐饮企业增设“小份”、“半份”、“分餐”、“自助”等餐饮服务项目,发展健康营养型餐饮,以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行业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会同有关单位对餐饮业市场进行依法监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规、标准,依法规范餐饮企业与从业人员行为。建立健全政府、协会、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相协调的监管评价体系,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监测,确保采购、生产加工等流通环节的安全。完善餐饮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依法发布失信“黑名单”,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支持行业协会研究把握餐饮市场发展动态和趋势,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整顿餐饮市场秩序,规范发展农家乐、私房菜等新兴餐饮业态,完善经营管理,消除非法经营,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省旅游局、省公安交警总队等部门及各地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保障,营造良好环境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餐饮企业的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商业保理作用,鼓励商业银行支持餐饮企业在城乡社区、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附近建设便利餐馆、品牌连锁店。支持餐饮企业以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经营权抵押以及担保贷款等多种方式获取信贷资金。鼓励有实力的餐饮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行债券。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进一步从总体上降低餐饮业刷卡手续费用。(省金融办、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减轻行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免征营业税。落实餐饮企业用水、用电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餐饮企业已缴纳污水处理费且污水并入城市管网的,不再另征排污费。简化餐饮企业灯饰、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合理放宽餐饮企业广告设置规定。在不影响社会、交通秩序情况下,城市管理和交通部门应支持餐饮企业设立早餐、夜市经营网点。加强对中小餐饮企业的指导和保护,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减轻餐饮企业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地税局,省公安交警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给予品牌奖励。凡我省餐饮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华老字号”等称号,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老字号”称号,最高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成功注册青海传统特色名吃商标,每个给予1000元奖励。奖励资金从省财政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人才培育。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鼓励餐饮企业建立健全人才培训机制,履行岗位培训义务,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制,增强餐饮企业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鼓励餐饮企业与专业院校合作,拓宽就业渠道,吸引高校毕业生、社会4050人员等在餐饮行业就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培养和引进餐饮职业经理人才,促进餐饮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人才档案和人才信息交流中心,为人才就业创业、餐饮企业选人用人提供便捷服务。凡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且两年内无较大裁员行为的小微餐饮企业,在2014年、2015年按规定享受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补助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一)扶持连锁经营、规模经营。支持青海有实力的餐饮企业在省内外及境外发展连锁经营,对新增设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连锁店或500平方米以上的美食广场(店)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从服务业发展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15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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