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通〔2017〕121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通〔2017〕12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21 05:26:14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93
核心提示:我国南方部分海域发生赤潮,贝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加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对此高度重视,为避免发生贝类食物中毒事件,保障我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77号)要求,现发布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流通〔2017〕121号
发布日期 2017-07-20 生效日期 2017-07-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7720/n533020800.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近期,我国南方部分海域发生赤潮,贝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加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对此高度重视,为避免发生贝类食物中毒事件,保障我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17年第77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品经营索证索票管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查验贝类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并承担购买者食用后中毒赔偿等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立建全食品经营管理制度。贝类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贝类产品和供货商的相关信息,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贝类时,应当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如实公布贝类产品名称、产地、供货商等信息。不得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以及禁止采捕和销售区域的贝类。出现因销售贝类产品中毒等问题,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贝类毒素等项目的检测。对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中发现未按相关要求采购贝类产品的,要依法追究经营者责任;对发现贝类产品毒素含量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及时查处的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农业部门,并向社会发布检验和查处信息。
 
  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农业部门通报的贝类产品相关风险信息,要及时采取措施,禁止相关区域的贝类销售,并及时通知本区域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及时处理消费者对市场和餐饮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贝类产品的举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746)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