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30 04:40:20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657
核心提示:《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2017〕57号
发布日期 2017-06-30 生效日期 2017-06-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把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
 
  (一)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
 
  1.2017年10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工商登记前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工商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之外,把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分别予以取消或改为备案、告知承诺等管理方式。(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督促各地继续对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规范和完善。(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压缩负面清单事项,为2018年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创造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5.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对于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一时看不准的,要密切关注,为新兴生产力成长打开更大空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
 
  6.坚持依法治税,减少征税的自由裁量权,增加透明度,防止任性收税。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负责)
 
  7.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简并至三档后,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落实好中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释放更大减税效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8.继续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和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收费要全面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切实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多措并举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用网、物流、融资等各方面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全面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中介机构收费项目,不合理的要取消,保留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2017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年内公布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抓紧建立全国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实行动态化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审计、督查力度,对各类乱收费行为要抓典型,公开曝光、严厉惩处。(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
 
  13.放宽社会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定具体办法,抓紧解决健康养老、医疗康复、技术培训、文化体育等领域准入门槛高、互为前置审批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今年再压减50%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管理目的相同或类似的不同部门许可事项,要加快清理合并。(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和收费,坚决治理认证乱象。加快推进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尽快实现认证结果的互认通用。(质检总局、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落实外商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的开放、便利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四)为公平营商创条件。
 
  17.建立完善企业和群众评判“放管服”改革成效的机制,主动对标先进评价标准,把企业申请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产品质量提升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作为重要衡量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18.综合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都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明规矩于前,画出红线、底线;寓严管于中,把更多力量放到市场、放到监管一线;施重惩于后,对严重违法违规、影响恶劣的市场主体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进一步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则,确保监管公平公正、不留死角。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检查执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工商总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0.更大力度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行综合执法改革,逐步实现“多帽合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1.坚决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领域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电信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金融领域违规授信、非法网络借贷、内幕交易,以及环保领域偷排偷放、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2.加快实行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完善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违法经营者付出高昂代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23.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今年务必要有大的突破。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对必要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4.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银行等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管,引入社会评价,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督促解决。加快推进公用事业领域改革,打破不合理垄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以竞争推动服务质量提升。(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5.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府部门在协同联动、流程再造、系统整合等方面进行改革,提升线上线下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2017年内要基本完成国务院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年底前要拿出国务院部门互联互通的政务信息系统名单和共享信息目录、逐步实现连接,2018年6月底前实现国务院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国家共享平台。(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组织实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验收,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务院。
 
  (二)强化督查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强有力的督查促进改革落实,对督查发现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整改,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整改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对工作不落实的要公开曝光。
 
  (三)鼓励支持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各地区、各部门要尊重并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积极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指导协调,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并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自贸试验区等承担“放管服”改革试点任务的地方,要敢为人先、积极探索,当好改革“排头兵”,打造改革“新高地”。
 
  (四)筑牢“放管服”改革的法治保障基石。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对照几年来“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法的相关决定,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2017年底前各级政府要按照部署对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地区: 中国 
 标签: 简政放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3) 法规动态 (2746)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