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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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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6 10:35:08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066
核心提示: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资格,申请出口的种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2.申请出口的种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

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 申请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3. 申请 出口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国家允许出口并经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
4.已送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进行品种资源鉴定
5.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②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意见表》
③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⑥出口种子的品种说明
⑦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的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种植业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0

 标签: 进出口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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