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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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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6 11:19:26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964
核心提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申请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申请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颁布)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递交以下材料:
  (1)《对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申请表》
  (2)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品种说明
  (3)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原因说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对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种植业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0

 标签: 食用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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