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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出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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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6 01:18:38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830
核心提示:食用菌菌种出口审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菌种进出口业务的资格,申请出口的菌种是否列入国家允许的范围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食用菌菌种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菌种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2.申请出口的菌种是否列入国家允许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送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进行菌种资源鉴定
3.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5)出口食用菌菌种的品种说明
(6)出口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需提供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的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 (出)口食用菌菌种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送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进行菌种资源鉴定。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种植业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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