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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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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7 10:02:49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2206
核心提示: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申请菌(毒、虫)种目的和用途,申请菌(毒、虫)种名称、型别和数量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申请菌(毒、虫)种目的和用途

3.申请菌(毒、虫)种名称、型别和数量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2. 国务院令第412号

3.《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

办事条件:

1.申请中国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保藏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一、二类菌(毒)种或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菌(毒)种

2.申请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的,应属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3.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②申请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需提交农业部核发的允许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研制新兽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用菌(毒)种的,还需提供《兽药GMP证书》或《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3.批件办理。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批准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兽医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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