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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临期食品和过期食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吕食药监食流函〔20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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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0 10:57:19  来源: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458
核心提示:为了防范和杜绝超过保质期食品进入市场流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对临过期食品的监督管理,严防临过期食品重新进入食品流通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现发布关于加强临期食品和过期食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吕食药监食流函〔2014〕5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lfda.gov.cn/aspcms/news/2014-6-25/2840.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防范和杜绝超过保质期食品进入市场流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对临过期食品的监督管理,严防临过期食品重新进入食品流通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设立临过期食品提示牌
 
  要求辖区所有食品批发零售经营户、商场、超市及食品安全示范店(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认真落实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措施,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印有“本区域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字样的提示牌。
 
  二、加强过期食品的管理
 
  (一)建立过期食品登记及销毁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过期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包括:过期食品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退货单位、退货数量、退货日期;销毁地点、日期、方式、数量;记录中需要退货人签字、销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二)建立过期食品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者要定期向当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过期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对于需要集中销毁、数量较大的过期食品时,在暂存期间应做好库房存储记录,并及时向当地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报备。集中销毁时,应有食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场并签字,同时留存相关的现场影像及文字资料。
 
  三、加大过期食品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做好过期食品的登记记录,监督食品经营者进行过期食品的销毁工作。在监管和执法中,发现食品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的要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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