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山西省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办饲奶发〔2017〕72号)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山西省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办饲奶发〔2017〕7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05 09:18:47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192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7〕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17〕17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基础上,我厅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山西省2017年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饲奶发〔2017〕72号
发布日期 2017-04-05 生效日期 2017-04-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sxnyt.gov.cn/auto1235/auto1248/201704/t20170406_459036.html
各市农委、畜牧局(中心)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7〕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17〕17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基础上,我厅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山西省2017年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监测抽检全面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依据检测和检查结果严格执法,严惩重处各种违法违规添加行为,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内容
 
  (一)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责任有无分工,是否层层落实,有无具体的责任人,有无细化监管措施及具体规定;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责任是否落实。
 
  (二)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管情况。重点检查奶畜养殖场备案管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运输车准运证发放、换证和吊销等情况;收购站和运输车注销、关停并转情况;奶畜养殖场、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以及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系统运行、监管监测信息一体化管理情况。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执法情况。重点检查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施情况,包括监测抽检覆盖范围、监测指标设定情况,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情况,信息化监测手段运用情况;违法违规添加行为、破坏生鲜乳收购秩序行为监管及查处情况;畜牧部门与地方政府、食药监、质检、公安等部门衔接、共管情况。
 
  (四)服务、培训及宣传情况。重点检查各市县支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技术服务情况;以及围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开展宣传、组织培训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17年3月至8月
 
  四、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运输车,注销关、停及僵尸收购站和运输车的证号,将正常运行的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全部录入“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精准化管理。二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检查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等。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区域内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强化主体责任。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县畜牧(奶业)主管部门对照整治重点任务逐项开展自查,逐一分析情况,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提出措施,确保生鲜乳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各市自查报告电子稿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表》(见附件)于9月5日前报送省厅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省农业厅将于8月31日前派出督查组对生鲜乳主产区和重点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督查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侯晋兰  耿  洋
 
  联系电话:0351-4129732   4044932
 
  电子邮箱:nytslnb@163.com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5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