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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的通知(晋农种子发〔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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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15 03:04:55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61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部发布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令 2017年第1号),印发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农种发[2017]2号。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农种子发〔2017〕2号
发布日期 2017-05-08 生效日期 2017-05-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sxnyt.gov.cn/auto1259/auto1266/201705/t20170511_460805.html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部发布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令 2017年第1号),印发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农种发[2017]2号。现将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品种登记的范围
 
  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农业部已公告发布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包括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果树等共29种作物(详见附件)。
 
  二、申请者条件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者一般应为品种的选育者或者生产经营者。没有明确选育者的农家品种、地理性标志品种可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三、品种登记程序
 
  1.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承担。
 
  2.申请者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品种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上实名注册,按照各作物品种登记指南要求填写上传申请材料,同时整理一份纸质材料按序装订成册报送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
 
  3.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收到申请后将做如下处理:
 
  (1)申请品种不需要品种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内容,逾期未按要求补正者视为撤回申请;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5)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上报农业部复核,同时,通知申请者按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种子样品,未按要求提供样品者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4.农业部对符合登记要求并按规定提交种子样品的品种,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不予以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提交的材料
 
  1.新选育品种
 
  (1)品种登记申请表;
 
  (2)品种选育情况说明;
 
  (3)品种特性说明(包括品种适应性、品质分析、抗病性鉴定、转基因成分检测);
 
  (4)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依据《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要求进行测试;
 
  (5)DNA检测。(3)、(4)中涉及的有关性状有明确关联基因的,可以直接提交DNA检测结果;
 
  (6)已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书面同意材料。
 
  2.实行登记前已审(认)定通过品种及销售种植品种(包括农家种、地理性标志品种)
 
  (1)品种登记申请表;
 
  (2)品种生产销售正规发票(2017年5月1日前)复印件或者市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推广面积证明;
 
  (3)审定证书复印件;
 
  (4)已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书面同意材料。
 
  每一种作物的具体要求详见农种发[2017]2号“农业部关于印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通讯地址: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35号,联系人:李霞,电话:0351-7030819,邮编:030006。
 
 
  山西省农业厅
 
  2017年5月8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登记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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