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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相关监管职能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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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0 09:51:54  来源: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13
核心提示: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3〕68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威政办发〔2013〕66号)规定,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进行调整。
发布单位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4-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eihaifda.gov.cn/show.php?id=1938/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3〕68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威政办发〔2013〕66号)规定,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和化妆品生产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划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本市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各类行政审批、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等工作由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原有规定开展;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各类批件、证书和文本等,其版本、格式和办理程序中,除受理和签发主体变更为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外,其他内容暂时予以沿用。前述事项,在本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到位后,确需变更和调整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规定调整或者重新制定。
 
  三、原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四、自4月1日起,荣成市、乳山市、文登区、环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抽样检验、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工作;高区、经区、临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抽样检验、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工作;按规定应由省级、市级许可审批的事项,承担相应的审查转报职责。
 
  五、自4月1日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拨打举报投诉热线“12331”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及线索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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