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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 贮存 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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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26 03:08:19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58
核心提示: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规定,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学校、企业、工地和农村等集体聚餐提供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7号
发布日期 2014-1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11/26/art_586_54615.html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规定,全省餐饮服务单位、学校、企业、工地和农村等集体聚餐提供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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