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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4〕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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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9 01:20:56  来源: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191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有效保障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医疗服务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要求,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沪卫计监督〔2014〕017号
发布日期 2014-04-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7/n2367/u1ai132921.html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有效保障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医疗服务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要求,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请从市卫生计生委网站:www.wsjsw.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对卫生计生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卫生隐患,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本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2014年本市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2013年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近期本市有关重大会议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明确重点检查工作内容、对象和方式方法,加强组织领导、质量管理和督导检查,确保按照要求完成各项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企业(机构)自查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自查表(2013年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3〕4号)的要求,积极依托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人员和卫生监督联络员等力量,深入组织相关企业(机构)开展卫生管理自查,推动企业(机构)诚信自律体系的形成。
 
  三、完善分工合作机制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汇总、分析辖区内的重点监督检查情况。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监督检查工作,并做好工作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工作指导,做好全市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分析和总结。同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将日常管理、业务检查指导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巩固“一支执法队伍进医院”的模式。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曝光典型案例,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检查情况。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查的,应及时发出协查通知。
 
  五、按时上报工作总结
 
  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时间节点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工作做法和成效、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我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站(www.wsjd.gov.cn)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按时填报全市有关汇总数据,并做到认真核对,确保数据质量,同时更新卫生监督档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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