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自贸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等入境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须知

上海自贸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等入境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须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1 09:19:45  来源: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193
核心提示:上海自贸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等入境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须知
发布单位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其他
备注 http://www.shciq.gov.cn/xxgk/tzgg/tzgg_746/201405/t20140514_28583.shtml

  一、进境检疫物信息

  1.如实申报HS编码及HS名称,再确定“CIQ编码及CIQ品名”。HS编码与CIQ代码对应关系详见系统首页参考资料。

  2.“名称”是必输项,填写进境产品的具体名称。肉类产品常见品名详见系统首页参考资料《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品名)与CIQ代码对照表》且注明保存状态,杂碎类产品需注明具体品名,如冷冻其他猪杂碎(猪头)。水产品品名中也需注明保存状态,如冰鲜大西洋鲑鱼。

  3.“是否转基因产品”为单选。

  4.“数/重量”一栏填写净重。“单位”一般情况下,重量单位多为“吨、公斤”,尽量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申请鲜牛奶进口必须填写“公斤”或“吨”,不能填写“升”。

  5. “产地”一栏填写国家名称。日本输华的水产品需具体至都县名。

  二、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

  1.“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出口商”填写检疫物生产、加工、仓储或出口商的名称。如经自贸区进口至国内需符合以下要求:

  ⑴肉类产品、水产品、燕窝、乳制品(2014年5月1日起),此栏中须填写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对华注册的规范厂号。

  2.“境内(自贸区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一栏填写检疫物进境后在自贸区内加工、仓储或使用单位的名称。如需经自贸区进口至国内需符合以下要求:

  ⑴燕窝、肉类产品、水产品、肠衣、动植物源性中药材及其他植物源性食品,此栏中须填写已通过检验检疫部门考核的备案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名称。

  3.“其他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一栏填写检疫物进口后生产、加工、存放的单位名称。肉类产品、水产品、肠衣、植物源性食品等入境产品,此栏中须填写已通过检验检疫部门考核的备案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名称。如进口散装燕窝产品需申报具有生产加工资格的国内加工企业并书面提交《进口燕窝国内加工企业信息表》。

  三、运输信息

  1. “输出国家/地区”一栏填写国家名称。日本输华的水产品具体至都县名。

  2.“预计产品流向”指入境产品的预计流向。如产品最终进口至国内浙江,则“预计产品流向”填浙江省;如产品最终输往境外,如“预计产品流向”填韩国;如无法确定入境产品的流向,则“预计产品流向”填“其他”。

  3.“是否过境”为单选。

  4.“进境口岸”一栏如实选择对应的自贸区口岸。

  5.“贸易方式”一栏如直接通过上海自贸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口的产品选择“一般贸易”;如产品仅在上海自贸区入境但未办理进口、转口或其他手续,请选择“保税仓储”等。

  6.“用途”一栏内,食用的产品,必须填写“食用”。

  7.“用途说明”一栏,用于补充说明“用途”申报“其他”。

  8.“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如需经自贸区进口至国内需符合以下要求:

  ⑴进境肉类、肠衣等都必须注明为“**国直运上海”。

  ⑵日本输华的水产品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还需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

  四、随附单证

  1.如提交的随附单证不在列表内,须在 “其它需注明的随附单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

  2.如需进口的肉类产品在“随附单证信息”中应按以下规范用语,如实填写前一份许可证的核销情况,建议用语:

  “该产品首次进口。”“前一份许可证号为*****,获批量**吨,已核销**吨,核销量已超过75%,未过期。”“前一份许可证号为*****,获批量**吨,已核销**吨,核销量未超过75%,已过期。”

  “首次”指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中首次申办该国家(地区)该产品的检疫许可证。

  3.具体入境产品的随附单证可参考《上海检验检疫局食品处负责终审的检疫许可证名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5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