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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15-09-30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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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0 02:26:54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819
核心提示:为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以及我局2005年度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工作,进而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范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提高保健食品的生产质量,我局将对本市范围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以下简称:GMP)的审查工作。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
发布日期 2005-08-09 生效日期 2005-08-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5-09-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来源链接http://www.shfda.gov.cn/gb/node2/node3/node1107/node2206/node326/userobject8ai5356.html

本法规已失效,详情请查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第1号)
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为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以及我局2005年度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工作,进而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范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提高保健食品的生产质量,我局将对本市范围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以下简称:GMP)的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均须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过自查,认为已经或基本达到GMP要求的,均可向我局的受理中心提出审查申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地址:
 
  河南南路288号(怡丰大厦),一楼受理大厅。
 
  三、自2005年8月15日起,新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GMP审查合格,方可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凡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已领取有效的《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8月15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前,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发新证和GMP审查申请。审查结果为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查结果为基本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6个月内经整改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审查结果为不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将注销其卫生许可证。其保健食品的生产,可委托符合GMP的企业生产。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
 
  五、凡接受转让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且符合GMP的企业。
 
  六、凡委托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接受委托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通过GMP审查合格的企业。
 
  七、我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的审查结果将予以公告。
 
  附件:1、《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略)
 
  2、保健食品GMP审查程序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审查申请
 
  一、办事项目: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审查申请。
 
  二、办事依据: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三、申请范围:
 
  本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四、申请者资格:
 
  本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认为已经或者基本达到GMP要求的。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
 
  保健品生产企业GMP审查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见附件。
 
  提交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二)受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收到审查申请材料后,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当场发给受理通知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5日之内(指5个工作日,下同)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1、资料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审查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GMP审评办公室在接到审查申请材料后,在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通过材料审查认为申请企业已经或者基本达到GMP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安排进行现场审查。通过材料审查认为申请企业不符合现场审查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现场审查:
 
  对材料审查已经或者基本达到GMP要求的申请企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GMP审评办公室将指派审评人员以“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为基本依据,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对于现场审查中发现的事实和情况将记录在案,并要求申请企业的随从人员予以确认。
 
  3、审查结果报告:
 
  在现场审查结束后5日内审查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判定表”对申请企业的GMP实施情况做出审查结论,并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
 
  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接到保健食品GMP审评办公室报送得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结论后,在5日内依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对申请材料和审查结论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建议,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4、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
 
  5、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审查意见的告知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中心大厅。
 
  六、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
 
  七、受理地点及时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河南南路298号一楼大厅;
 
  电话:53524866*1016
 
  时间:周一——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周五除外)。
 
  八、收费标准:
 
  目前此项目不收费。
 
  附件:保健生产企业GMP审查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保健食品生产管理和自查情况;
 
  3、企业的管理结构图;
 
  4、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新建厂家无需提供);
 
  5、各剂型主要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图;
 
  6企业专职技术人员情况介绍;
 
  7、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设备介绍;
 
  8企业总平面图及各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包括人流、物流图,洁净区域划分图,净化空气流程图等);
 
  9、检验室人员、设施、设备情况介绍;
 
  10、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1、洁净区域技术参数报告(洁净度、压差、温湿度等);
 
  12、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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