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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6〕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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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30 05:24:05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86
核心提示: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的要求,现发布关于做好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6〕344号
发布日期 2016-06-22 生效日期 2016-06-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n5100/u1ai49543.html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决定》”)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的要求,现就做好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行政许可及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相关工作
 
  自《决定》印发之日起,取消卫生计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停止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受理;已受理的,停止审批。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发布公告,注销已核准且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仅限于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于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经营范围外,还有其他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变更、复核、延续时,将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经营项目予以注销。
 
  二、依法依规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自《决定》印发之日起,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区县市场监管局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实行许可、统一监管,切实落实对餐饮企业的监管责任。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沪食药监食流〔2015〕665)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许可条件规定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加强餐饮具消毒、工用具卫生、饮用水卫生、病媒生物防控等项目审核。
 
  考虑到卫生许可条件规定与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一定的重合交叉,对现有卫生许可条件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条件,如场所、制度、人员、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已基本涵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结合制定《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及《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取消4类场所卫生许可证后的食品经营条件。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制定或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要根据经营食品种类风险程度和信用记录等实施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强化风险防控;要督促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为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要依法加强对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盥洗设施、公共卫生设施、通风排气、病媒生物防控等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置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要重视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规定予以答复;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和引导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防控技术指导和报告疫情调查处置。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传染病疫情及隐患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区县卫生计生部门通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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