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沪农委〔2016〕125号)

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沪农委〔2016〕1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12 05:16:24  来源: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792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市农委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16〕125号
发布日期 2016-05-16 生效日期 2016-05-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e-nw.shac.gov.cn/xxgk/xxgkml/snwgzyw/xumu/201606/t20160607_1615061.html
各区、县农委,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市农委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2016年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做好2016年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确保取得积极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根据农业部《2016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本市工作安排,2016年上海市下达666批动物性产品的兽药残留抽检任务(附件1)。
 
  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计划抽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抽样的协助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计划检测工作的实施。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件3)。
 
  (二)畜禽样品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场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抽取。进行鸡和鸡蛋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全年计划分4个时段执行,各抽样单位应分别于4月10日前、5月31日前、8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及时将样品送到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科学确定抽样方式,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应使用经农业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3)。
 
  (七)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检测阳性结果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抽取5个样品。后续追踪检测结果应按要求填报表格(附件3)。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残留监控计划。
 
  三、结果处理
 
  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要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报市畜牧兽医办。
 
  (四)对使用违禁兽药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要对进入本辖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
 
  (六)处理结果报市畜牧兽医办,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各任务承担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件3的三张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和农业部残留办。
 
  (三)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市财政预算经费中划拨。
 
  (四)各任务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同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农业部兽医局和农业部残留办。
 
     附件下载:1.2016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4.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检测方法附录1-7具体内容见农业部官网)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8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4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37)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5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