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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罐装肉松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批复(沪食药监食生〔2016〕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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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09 04:50:38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66
核心提示:生产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应当符合有关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性状及有关指标应当符合GB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6〕316号
发布日期 2016-05-24 生效日期 2016-05-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49228.html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罐装肉松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生产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应当符合有关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性状及有关指标应当符合GB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
 
  仅按照SB/T1028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肉松》生产的肉松产品,其标签不得宣称适宜婴幼儿食用。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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