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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认〔2017〕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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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04 03:37:50  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16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2017年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及有关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认法〔2017〕62号)和本市2017年认证监督管理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本市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规范食品农产品认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认〔2017〕252号
发布日期 2017-06-14 生效日期 2017-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shzj.gov.cn/art/2017/6/14/art_15874_19638.html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2017年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及有关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认法〔2017〕62号)和本市2017年认证监督管理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本市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规范食品农产品认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2017年本市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安排如下:
 
  一、日常监管
 
  (一)参与范围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农产品认证及相关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管,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负责全市重点区域获认证食品农产品相关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总体要求
 
  生产领域:各区市场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要做到全覆盖检查,并加大检查频次。
 
  流通领域: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应当以有机产品为重点,对在售食品农产品开展认证符合性检查。
 
  (三)工作内容
 
  1.生产领域的有机产品认证监管。按照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监管指南》要求对获证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重点关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有机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有机产品销售证使用情况;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对投入品的关注情况;企业是否有使用禁用物质现象,是否保存采购、使用投入品记录;环境和产品检测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对有机生产缓冲带设置、平行生产、物料衡算、轮作计划制定和执行等关键生产环节审核及企业实施是否到位等。现场检查应当填写《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检查表》(附件1)。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报送市质量技监局认证处。获证组织违反有机产品生产规范要求的,还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认证机构作进一步处理。
 
  2.流通领域的有机产品认证监管。对在售有机产品开展认证符合性检查,核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有效性,检查销售企业对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的索证验证情况。销售企业存在违法销售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获证组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获证组织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
 
  各区市场监管局可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有机产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
 
  各单位应于10月15日前向市质量技监局认证处报送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年度总结和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
 
  二、专项检查
 
  (一)参与范围
 
  专项检查由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与。
 
  (二)工作内容
 
  1.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市质量技监局将不定期组织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对本市部分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认证和违法生产、加工活动。
 
  2.生产领域有机产品监督抽查。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对本市生产领域的有机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粮谷、乳制品等有机产品进行抽检,并对土壤和灌溉用水进行检测,重点筛查农药和重金属残留。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获证组织现场检查工作配合检验检测机构抽样工作。
 
  3.流通领域有机产品风险监测。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市部分区域及网络销售平台开展在售有机产品风险监测,重点监测农药和重金属残留等风险情况。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及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应结合流通领域认证符合性检查工作配合检验检测机构抽样工作。
 
  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查要求制定有机产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于10月30日前将抽查、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送市质量技监局认证处。
 
  市质量技监局认证处联系人:倪大伟,联系电话:54263884, RTX:4019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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