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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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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20 02:20:56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28
核心提示:我局发布实施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法〔2015〕287号),为规范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规〔2017〕2号
发布日期 2017-07-10 生效日期 2017-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8-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n5100/u1ai52814.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2015年5月1日,我局发布实施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法〔2015〕287号),为规范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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