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创建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7〕179号)

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创建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7〕17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10 03:46:02  来源: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1160
核心提示:从2016年5月本市全面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创建以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创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浦东新区、金山区获首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本市被农业部列为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创建市,崇明区、嘉定区被列入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县。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17〕179号
发布日期 2017-08-01 生效日期 2017-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c.gov.cn/xxgk/xxgkml/snwgzyw/nybzh/201708/t20170809_1632030.html
各区农委:
 
  从2016年5月本市全面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创建以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创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浦东新区、金山区获首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本市被农业部列为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创建市,崇明区、嘉定区被列入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县。为切实做好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创建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创建是一项关系民生的系统工程,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创建,是实现质量兴农、保障地产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抓手。各区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工作作为重大民心工程和民生工程,从监管机制、监管责任、监管手段、监管途径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
 
  二、切实加强领导,注重痕迹管理
 
  各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对照《关于转发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县创建活动方案>和<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县考核办法>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16〕3号),扎实抓好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切实强化投入品监管、扎实开展农产品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健全农产品监管体系、完善创新制度机制等八项重点任务。同时,要将创建工作与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加强痕迹化管理,要对考核指标中的关键项指标提前安排、提前部署,要对创建工作全面进行再梳理、快整改、大提升,对在中期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要求,结合实际、注重总结、举一反三,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创建期满时顺利通过验收。
 
  三、广泛组织宣传,营造创建氛围
 
  要大力宣传创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区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努力提高干部群众对创建工作的认识,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大力宣传创建工作,及时报道活动动态;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培训,全面提升各类主体的法律意识;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增强消费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意识;深入报道本区在开展创建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宣传创建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四、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创建成效
 
  本市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为每个涉农区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创建工作。各区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工作,着力提升基层农产品检测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活动的宣传培训力度,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浦东新区和金山区还要继续巩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抓好长效管理。各区均须做好各类凭证和财务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进一步健全沟通协作机制,争取政策支持,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1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农业 产品质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