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2017年国庆中秋和“十九大”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补充通知(沪食药监〔2017〕192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2017年国庆中秋和“十九大”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补充通知(沪食药监〔2017〕19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30 03:29:00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52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也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庆中秋和“十九大”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及值班值守工作。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做好国庆中秋和“十九大”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是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全面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的重要举措,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牢牢守好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努力为“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环境。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2017〕192号
发布日期 2017-09-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3477.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近期,市委、市政府就做好国庆中秋和“十九大”期间安全工作多次召集会议进行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也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庆中秋和“十九大”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及值班值守工作。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做好国庆中秋和“十九大”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是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全面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的重要举措,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牢牢守好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努力为“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前,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市食药安办、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庆中秋、“十九大”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突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请各区市场监管局于9月30日(周六)12:00前,将本区国庆中秋和“十九大”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报送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并于10月31日(周二)12:00前,请各单位将节日期间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送市食药安办。
 
  二、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要求,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务必于10月1日(周日)13:00前报送当天食品安全监管情况;10月4日(周三)13:00前报送前4天阶段性监管情况;10月8日(周日)13:00前报送国庆中秋期间总体情况。同时,相关统计数据要与2016年国庆期间情况进行比较,总结分析新趋势、新特点等。信息报送邮箱地址:jubangongshi@smda.gov.cn,市局值班室电话:23118298,传真:63269980。
 
  同时,请各区市场监管局认真做好9月28日本市政务公开与“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应勇市长启动的第一次食品安全领域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所抽取的669家餐饮企业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将相关检查报告于10月12日(周四)12:00前报送至市食药监局办公室,邮箱地址:jubangongshi@smda.gov.cn。
 
  三、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庆中秋期间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要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去向及联系方式。要严明工作纪律,做到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坚决杜绝脱岗、非正式人员顶岗和不熟悉值班业务的情况发生。市食药监局将对各单位在岗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并视情通报抽查结果。
 
  要做好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准备,落实应急预案,一旦发现突发情况,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及时组织处置。要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坚持按照“速报情况、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全面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不得误报、迟报、漏报、瞒报。
 
  同时,要认真做好“12331”和“12345”等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舆情监测,确保市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