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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线索举报人奖励制度的通知(陕食安委办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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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2 01:37:34  来源: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2099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有效净化食品市场环境,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陕食安委办发〔2011〕11号
发布日期 2011-05-03 生效日期 2011-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xfs.gov.cn/zwxx/ShowArticle.asp?ArticleID=756

  各市(区)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线索举报人奖励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线索举报人奖励制度。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陕西省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线索举报人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有效净化食品市场环境,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向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经省级监管部门认定后,报送省食品安全办,由省食品安全办审核,按规定给举报人发放奖金。

  以匿名方式举报的,举报人应设置6位举报密码,凭举报密码领取奖金。

  第三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次举报的,只奖励最早举报者,属联名举报的由联名者共同领取一次性奖金。

  各级监管部门对举报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 监管部门受理举报职责分工为:

  (一)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及辣椒种植等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环节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

  (二)水产品养殖环节由各级水利(渔政)部门负责受理;

  (三)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由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受理;

  (四)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

  (五)食品销售环节由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受理;

  (六)餐饮服务环节由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受理;

  (七)食品进出口环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 违法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二千元;违法货值一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一万元。

  第六条 各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省农业厅029-85026968          省水利厅029-87463166

  省商务厅029-87294526          省卫生厅029-82210906

  省工商局12315                 省质监局12365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029-62288000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029-85407100

  第七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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