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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3〕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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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18 11:07:38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530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陕政发〔2013〕40号)精神,按照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就改革完善市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宝政发 〔2013〕34号
发布日期 2013-10-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wgk.baoji.gov.cn/0/103/9244.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陕政发〔2013〕40号)精神,按照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就改革完善市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市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监管责任,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全面、统一的监督管理,实现我市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不断提升我市食品药品监管水平。
 
  改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坚持适应需要、统一高效的原则。既体现对食品药品监管力量的充实加强,又确保工商、质监部门继续有效履行职责。
 
  (三)坚持统筹兼顾、强化基层的原则。同步统筹推进市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工作,强化县级政府监管职能,重点充实和加强基层工作力量。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将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同时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将市工商局、质监局各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分别划入金台、渭滨、陈仓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将市县(区)商务部门承担的牲畜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到同级农业部门。
 
  (二)明晰职责关系。整合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重点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完善有关实施办法和行政审批、执法标准,协调市域内跨区域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市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协调、指导处置市域内突发事件及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工作绩效评估等。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重点是细化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在县(区)政府负总责的责任框架下,强化食品药品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县(区)局(功能区局)为基础的日常监管机制,负责对辖区内管理对象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稽查,处理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并结合管理对象风险程度、信用情况和区域影响力等因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市县(区)镇各级职责重点,提出市县(区)镇具体的事权划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要形成省市管决策、县镇管执行和过程的监督管理格局。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整合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将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及其基层工商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基数,分别划转到同级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按照“编制随职责走、人随编制走”的原则,市县(区)工商局(分局)行政编制按14%左右的比例划转;市县(区)质监局(分局)行政编制按7%左右的比例划转(最少1名);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事业编制按20%的比例划转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将市县(区)商务局涉及牲畜定点屠宰监管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基数,分别调整到同级农业部门,县(区)划转的具体数量由县(区)政府根据监管任务需要合理确定。
 
  按照“人随编制走”的原则,在划转编制的同时,原则上要划转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足够的工作力量履行监管职责。市县(区)工商局、质监局及各分局机关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食品安全科或食品安全股的人员)原则上整建制划转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划转人员分别由市县工商局、市质监局结合实际工作岗位和个人意愿确定。划转工作尊重个人意愿,原则上划转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从工商、质监、商务部门划转的人员,职级待遇不降低。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要做好划转人员思想工作,确保人员划转工作稳妥进行。
 
  整合后,在编制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队伍建设。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按以下规模加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翔县4个县区18-20名,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4个县15-18名,千阳县、凤县、麟游县、太白县4个县8-10名。
 
  (四)健全基层管理体系。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加挂“高新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牌子,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科级规格,所需人员编制从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和市质监局高新分局按比例划转。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加强镇(街)监管力量,在镇(街)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副科级建制,原则上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实行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镇(街)双重管理。每个派出机构根据辖区人口数量配备工作人员,3万人以下的镇(街)可配备5名工作人员,3-5万人的镇(街)可配备 7名工作人员,5-7万人的镇(街)可配备9名工作人员,7万人以上的镇(街)可配备10名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镇(街)事业单位编制内调剂解决,确保职责履行。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确定后,其调整变化须征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根据监管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在农村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配备确定1名协管员,由村委会成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充实加强监管执法力量,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翔县食品药品稽查队人员编制20名左右;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食品药品稽查队人员编制17名左右;千阳县、凤县、麟游县、太白县食品药品稽查队人员编制10名左右,增加的人员编制从县(区)现有事业单位编制中调剂解决。在市公安局相关支队设立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县(区)公安局在相关机构加挂“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牌子,并调整相关工作人员,加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力量。
 
  (六)整合检验检测机构。将市质监局管理的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职能及相关的人员、编制、装备和经费基数调整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强化工作机构,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力量,提升工作水平,将其建设成为全市高标准的检验检测中心机构。同时,要充分发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职能,提升对监测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运用水平。
 
  整合县(区)质监、农业、食药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职能、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基数,可组建农产品食品综合检验检测机构,隶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县(区)农业部门指导。也可单独设置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隶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主要负责食用农产品以外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检测。或实行管办分离,面向市场购买服务,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社会力量兴办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食品药品委托检验。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有力的监管能力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正常履行职能的重要保障。要注重选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持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性。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创建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科学监管水平。要将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监管任务需要,确定监管经费标准,予以足额保障。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负总责。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牲畜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全市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经费、技术装备等各项保障措施落实,确保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各级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级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市县镇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重、时间紧,各级各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强力推进,确保改革任务顺利进行。
 
  (一)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市长上官吉庆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张敬原和副市长刘桂芳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编办、监察、财政、人社、农业、商务、工商、质监、公安、卫生、药监、公务员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辖区内的改革工作,尽快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及时报市编办审批备案。要统筹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实现改革工作平稳过渡。市县(区)两级务必于2013年10月底前完成市县镇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确保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运行。
 
  (二)严肃纪律。改革过渡期间,冻结相关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有关的机构编制、人员调动、干部任免及有关财务和资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改革未完成之前,食品药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各县(区)要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要顾全大局,服从改革,相互支持配合。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下级改革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大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依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指导。市编办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统一思想认识,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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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陕西 
 标签: 指导意见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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